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源头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一)监督来源。主要来源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控告或举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行政执法涉嫌犯罪的案件应该移送而不移送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派员查阅案卷材料。
(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依据、理由和程序两个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理由包括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是否妥善保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涉案物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检验鉴定的是否有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等。程序方面主要包括案件移送是否逾期、职务犯罪线索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恰当等。
(三)监督手段。包括查询、调查、阅卷等。人民检察院可以查询案件情况、调查案件处理过程、约谈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查阅案件材料等。
(四)监督结果。包括移送案件通知、发出检察意见和追究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移送的,发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如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由其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移送。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或将证明违法违纪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或材料,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线索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结果监督,强化立案监督
结果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的监督,即立案监督,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审查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是行政执法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最重要一环。
立案监督的启动由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起。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受理及立案、立案后是否久侦不结、立案后撤销案件是否适当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有权进行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立案的,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存在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久侦不结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情形,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将立案情形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控告或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查结论或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该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督促,促使刑事案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四、健全衔接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监督内容,要确保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还需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若干机制。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建设。依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投入必需的财政资金,借鉴各地的检察实践,研发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操作管理系统,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将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发至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应定期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发至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将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发至共享平台。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