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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网

时间:2014-11-08  作者:陈霞,王保存,肖晶
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罪名来规制这种中非法销售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的行为。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种尴尬局面,建议刑法在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下增设两个罪名:“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前一个罪名主要规制医疗人员,非出于治疗的目的,不遵从一般的用药规范,非法开具处方或擅自加大处方药剂量的行为。而后一个罪名,则针对从事处方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及销售的人员或单位,向没有出具处方的人非法提供处方药或者超过处方剂量提供处方药的行为。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联邦止咳露这类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被滥用的趋势。而且,这种关于滥用处方药的刑法规定也同样有助于解决我国抗生素类药物被滥用的问题。

(三)对吸毒行为的刑法规制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没有将吸毒行为作为犯罪处罚,但是,关于将吸毒行为入罪化的呼声却从未间断。而且,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新型毒品较之传统毒品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为了遏制吸毒行为以及伴随而来的日益严重的艾滋病传播,应当设立“吸毒罪”,采用刑事手段处罚吸毒行为。

笔者认为,吸毒行为入罪,就我国现有的社会条件和吸毒行为发生特点而言是不具有现实性的。因为,其一,我国现有的监狱设施,不足以提供良好的戒毒环境。其二,将吸毒行为入罪,会迫使吸毒者进一步转入地下,这样不仅极大增加其为戒毒付出的成本——受到刑法处罚,而且更不利于社会掌握艾滋病的实际发病人数和采取救治措施。这一点恰好与主张入罪者防治艾滋病的初衷相违背。其三,由于作为主流社会中坚力量的大量白领阶层都存在吸毒行为,而处罚这一阶层,无疑就意味着主流社会的自我否定,刑罚手段针对一个庞大的主流社会意识的支持者群体,往往非常难于发挥其预防与教育功能,反而会把大量社会精英分子推向主流社会和法制的对立面,形成美国“禁酒法案”遭遇的“法律制造犯罪”的尴尬局面。

因此,我国缺乏将吸毒行为划进犯罪圈的现实条件。目前针对吸毒行为的当务之急是落实《禁毒法》中规定的各项强制戒毒措施,特别要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实现社区戒毒与专业戒毒所的衔接。

三、结论

作为一个尚未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工业大国,新型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呈现出生产消费本土化、涉案人员高知化和消费群体白领化的特征。为了适应毒品犯罪领域发生的这些新变化,我国刑法与刑事司法领域都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精确地打击毒品犯罪。从宽的一面讲,我国应当在对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管制上,严格限制相关犯罪认定的标准,防止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而禁锢化学、医药和生物方面创新的得不偿失的局面发生。尽管这样有可能导致新型毒品产业链上端的研制环节向我国转移,但是,笔者认为这是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代价。而且,当我国化工、医药、和生物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之后,当民族企业争得了上述领域的话语权之时,结合严厉的刑事政策和严格的行业自律,我国就能轻而易举地将新型毒品产业从我国市场上排挤出去。除此以外,还应当继续目前在戒毒领域的制度创新与探索,而不是匆忙地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从严的一面讲,我国应当严格监管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的监管,在刑法上设立“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两个罪名来规制医疗人员滥开处方和涉药人员非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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