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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侦查学为视角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张鹏
审查机关便以此作为定案根据,把非法证据当作合法证据采用,造成不少的冤假错案出现。

同时侦查模式陈旧,侦查手段落后。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是“从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口供中心主义下导致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屡禁不绝。面临民主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状况,要保障人权,这种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办案的要求。因此,要从“口供本位”转入物证本位逐步淡化言词证据的运用,加强实物证据的调查和运用,做到“以证定案。”目前,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已与珠海合作,倡导实行实物证据主义,具体制度主要有在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值班制度和录音录像制度。但是,侦查模式的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与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和民主发展水平紧密相连,必须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如,在侦查手段方面,那些科学技术手段能够马上被运用吗?如何使侦查圈套[6]合法化?这些都是必须结合现实考虑的问题。各类言词证据出现了“三难”、“三多”。所谓“三难”是指,公检法通知到院难、到院后说实话难、证人被害人到庭接受质证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多、被告人翻供多、作案不留证据毁灭证据多。这些导致了裁判无所适从,将“定案靠什么”的现实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谄议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任何一种规则的构建,如果不是立法者的一种恣意,它的规则背后总有一种价值取向,或在复合型的数种价值取向中有权衡、有取舍。因此,以侦查学视角来看待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时,我们应当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兼顾刑事司法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益之间找到一种适度的平衡,以实现刑事诉讼和有效侦查,谄议如下:

(一)由于这项制度关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及其分配与运用,因此,必须将这一问题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界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虽作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全面。我国应在宪法中设专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建议性的立法条款为:“公民的人身、住宅、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除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定手续外,不得遭受拘捕、搜查和扣押。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获得的有罪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7]。”

(二)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严格予以排除。由于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在实践中也已实施了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可以说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践经验,因此可以将这一成熟的规则由司法解释上升到《刑事诉讼法》中。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包括言词非法证据一律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例外排除规则。

(三)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同时设立若干例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例外情形主要有:(1)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与利益的;(2)取证时疏忽,缺少某种具体手续(如签字、盖章等)的;(3)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显著轻微,而将其排除将严重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4)非法实物证据材料为无罪证据的;(5)其他例外情形。

(四)确立衍生证据[8]的可采原则。(1)如果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为线索,不论手段是否合法,以此获取的另一言词证据应当排除。(2)如果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为线索,不论是手段是否合法,以此获取的另一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但例外情形除外。(3)如果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又以非法手段去获取了言词证据,这一衍生言词证据应当排除。(5)如果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却以合法手段去获取了实物证据,这一衍生的实物证据也可以采用。

(五)将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归为控方和侦查机关负担。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有非法证据嫌疑的事实,而控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否定这一事实的,则认定其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确立证据收集监督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其聘请的律师或者被告人接受的第三人在场,并由律师或第三人证实侦查人员、控方没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以合法的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和控方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方能认定其证据合法,否则,一概以非法证据论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行使扣押、搜查、勘验、勘查、检查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应由检察机关决定,非经检察机关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侦查机关不得行使。并确立超期羁押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的规则,不能以这些非法关押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注释]

[1]非法证据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应当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2]犯罪事实:犯罪案件本身发生发展的客观状态。

[3]该条款出至诉讼法四十三条。

[4]六种证据形式: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5]口供本位: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采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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