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4
图4中是一种较极端情况,正如该图所示,如果原保险人分保后,再保险人又将此业务分给再再保险人,而再再保险人又将此业务分保,甚至延续下去,倘若再保险人能够取得并均行驶代位求偿权,那将是一个无限传递追偿过程,会使这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十分不稳定与繁杂,同时在实务中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因此,从该角度上说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说”不能成立。
2、折中主义论
(1)相关原理
折中主义则奠定于肯定论基础之上,主张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获得了额外利益,保障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使责任方有效履行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或者可以让原保险人向致害者索要赔款,然后再与再保险人分摊。
(2)存在缺陷
这种观点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因为这是在肯定再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的前提假设下,认为再保险不便于直接行使,而让原保险人代位行使,最后在与原保险人分摊。虽然这种折中方式很好的实现了代为求偿权立法宗旨,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再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变成了委托人,而原保险人则是受托人。受托人能否全心全力的为委托人办事本身是一个问题。其次,原保险人与致害人、再保险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各方利益冲突条件下,会引发一系列低效率问题,比如:原保险人向致害人索要回的赔款没有分摊给再保险人抑或否认已从致害方追回保险金;原保险人仅就扣除摊回再保险后的保险赔偿金向致害人追偿等等。这些问题都将会损害再保险人的利益,可见折中主义也并非完美解决方案。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均存在漏洞,有待完善。针对上述观点存在的不足,本文将从保险原理、合同性质、实务操作等角度分析再保险人不应享有代为求偿权的缘由。
二、再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之原理分析
(一)再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之行驶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从条款内容可知,代位求偿行使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此过程中,原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其赔款不能因为再保险人未给付再保险金而拒绝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此可知,原保险人以自身名义支付赔款后,可以获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而再保险人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并不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也即再保险人并不是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主体,而仅是向原保险人分摊赔偿金。因此,其缺乏代位求偿的前提,自然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求偿。
(二)再保险人无代位求偿之行驶条件
首先,就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而言。从合同法角度上看,再保险合同属于私法债务合同之一,故由债权合同“相对性”原则,可知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乃两各自独立的合同。即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负债,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负债,各自权利义务亦不相连,学术上称之为再保险合同独立性原则。且《保险法》第29条也明确指出了再保险人与原投保人之间无任何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再保险人也不能与原保险合同中的致害方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不应拥有代为求偿权,更不能直接向致害方追偿。
其次,《保险法》第60条中的“保险人”应当为狭义保险人(仅含原保险人)。上文所述一些学者认为这应理解成广义的保险人(即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缺陷:第一,如上文所述再保险人的独立性可知,再保险人不能与原保险合同中的致害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再保险人就此便缺乏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第二,再保险人缺乏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侵权损害”通常是指侵权方对受害方的直接损害行为,不包括间接损害。根据法律系统内部逻辑的一致性可知,《保险法》第60条中关于规范代位求偿权时指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也应指直接损害。对原保险合同而言,致害人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损害,原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自然取得代位求偿权。但对再保险合同而言,致害方对被保险人造成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损失进一步引发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故致害方对再保险人造成的损害(即赔偿责任)属于间接性的(见图2),故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法》第60条中关于“直接损失”的规定,因此再保险人也无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图2
(三)再保险人无代位求偿便于实务操作
1.从财务处理角度理解,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也就意味着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自身业务。
(1)原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账务处理。当原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依法收取保险费后,其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原保险人依法支付赔款时,
借: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再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账户处理。当原保险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保费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当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赔款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赔付支出
当原保险人将追偿款分给再保险人,
借:摊回赔付支出
贷:应收分保账款
由此不难理解,从财务操作流程来看,原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以及之后向再保险人分出保费应该分别做账,而不能混淆甚至相互抵消。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