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法律论文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①]_可行性

时间:2012-08-12  作者:卢子铭,谢皓至
1.“重生”个人信用评估等级建立的依据。“重生”个人信用评估等级是建立在现有的个人信用制度中的“个人信用评估等级系统”上,为法院批准破产人申请信用复权提供重要依据。

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等级系统”,为商业银行与个人建立信贷关系提供重要的依据。[7]个人信用评估等级分了七个等级[④],对应的客户可享受银行的透支额度可行性,[8]这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信用度。因此,在个人破产复权制度中,对个人信用的救济是提高商业银行对破产人的信用度。而如何在个人信用评估等级中体现个人破产复权制度对个人信用的救济,必须进一步地运用数学软件与数学模型进行科学的实证分析。如在原来的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中,结合数据统计,掺入一定参数加以调整:债务免责部分,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终结时,全部破产债权所获清偿的比例(参数a)、全部破产债权所获清偿的部分自破产案件终结时所届满的年数(参数b);债务不能免责部分,预计债务人自破产案件终结后,能把全部破产债权清偿所需的年数(参数c)等,从而得到能反映破产人“重生”的个人信用等级的模型(当然这等级是大于或等于个人破产阶段个人信用等级,这样才能给与破产人重生的机会)。

2.商业银行已建立严格的个人信贷管理机制。中国银监会对各大银行的监管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体现在对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的指导。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加快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免费论文网。 [9]在现有的技术与管理的基础上,我国商业银行已制定了针对个人贷款申请和审批的严密、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程序与运行机制(如广东省把个人征信系统纳入信贷审批程序[10];各商业银行建立信贷资金计划的良性运行机制[11]等)。这些都对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坚实的基础。

此外,我国《个人破产法》目前尚未制定实施,这为个人破产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而个人信用制度逐渐被广阔的市场所接纳,这为建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如果我们能够抓住时机加速建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必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法的健康发展。

四、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破产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个人破产审核意见,以救济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遭受信用排斥,并赋予破产人“正常社会成员”身份,从而重新被信用市场所接纳的一项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应主要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

(一)明确规定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在个人破产法与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基础上引出,严格把握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新的价值取向,给予债务人“再生”机会。当个人破产者申请破产,在法定的破产程序结束后,可向该法院申请个人信用复权(从申请之日起到法定免责期间,该破产者的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经过法院严格审核批准,同时该破产者的个人信用等级经“重生”个人信用等级调整后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后可行性,可以依法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取得“重生”信贷后,其通过合法、诚实的经营与劳动所得的财产收入继续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达到法定年限时,其尚未清偿的债务得到免责,此时的破产者完全脱离负债的困境,债权人也更大地实现债权。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并非为债务人抽逃资金后,通过申请个人破产逃避债务而获得“擦边球”的机会,而是严格把握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坚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见图2-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个人破产

图2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申请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破产人必须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受法院的严格审核,经批准后才取得信用复权的权利。当破产人获得信用复权后,在法定的年限与规定内,其通过合法经营、劳动等所获收入直接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并且其收入与支出必须定时向破产管理人汇报。一旦破产人不依规定汇报或拒绝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将及时通报其欺骗或欺诈行为;商业银行也将马上冻结其账户及终止对其的贷款,并且破产人的“重生”个人信用等级也受到惩罚性的降级(后果可能导致破产人纳入商业银行的“黑名单”,永久得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另外,在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中,破产管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破产人、法院和债权人与商业银行间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纽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财产进行管理的同时,要合法、公平、公正地把破产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与商业银行;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受到法院与商业银行的严格监督,并依法规定向法院汇报。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运作最终达到了破产人与债权人、商业银行间多方权益的最优化。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在赋予破产人重生机会的同时,更严格限定破产人对个人信用复权的申请与行使,符合了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二)科学设定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条件

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在严密的自然人信用制度之上,良好的信誉是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前提条件,而对失信者惩戒又是破产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因此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必须科学设置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条件与程序。

一是个人信用复权制度要求破产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许可。有利于避免相当一部分破产人滥用个人信用制度,致使商业银行承担更大的风险,更多信贷的资金收不回,社会承受更重负担。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行性,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案件中,应同时作出审核意见,该审核形式可参考会计准则中的审计意见[⑤](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12]法院在查清及登记个人申请个人破产的不同情况(如破产的原因、负债的数额、已清偿的负债数额与未清偿的负债数额等)时,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审核意见——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为法院受理个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作出批准与否的裁定提供重要的依据,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是否给予破产人提供贷款和贷款额度与贷款利率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详细见下表1-关于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法院审核意见)

表1 关于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法院审核意见

类型

内容

无保留意见

破产人所有重要资料及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能合法、真实地反映个人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破产原因等,并依法严格遵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是法院作出批准破产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审核意见免费论文网。

保留意见

破产人存在重要资料的隐瞒或违法破产程序时,违反《个人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核意见;是法院作出“保留”批准破产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一个审核意见。(法院的“保留”批准对商业银行给予破产人贷款的数额与利息起着重要的作用)

否定意见

破产人存在重要资料的隐瞒与违反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法》的规定,并且情形严重(如抽逃、转移债务资金或存在个人破产欺诈破产罪);是法院作出不予批准破产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审核意见。

二是破产人“重生”的个人信用等级要求达到商业银行所许可的级别。商业银行根据破产者“重生”个人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级别的贷款与对应等级的贷款利息。

三是要求诚实破产人依个人破产法的程序规定,不得存在欺诈破产罪的情形。我国企业的破产责任内容在立法上的基本格局是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以《刑法》和其他相关破产法律规范为补充。《个人破产法》也理应如此,对破产人犯有的欺诈性破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充分彰显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特点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与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相比较,更具创新性、时代性和科学性地应用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中。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对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遭受信用排斥”救济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更符合了当今信用市场的需要。其性质主要是对诚实破产人进行个人信用的救济。而个人破产复权制度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以求恢复固有权利的一项制度。[13]其性质更多的是破产人在破产后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或在破产程序已终结达数年后,破产人既不能清偿或其他方法解免债务,也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强制和解时才允许申请复权。相比较,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申请更为“灵活”,它不限定于破产人必须清偿全部的债务或达到破产程序的年数,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获得权利。因为一定的法定程序年限,不但不利于充分体现该制度建立的价值——尽快让诚实的破产人逃离困境,以正常社会成员身份被信用市场重新接纳;而且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受到清偿,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个人(破产人)的信贷,将直接地从不良贷款转为坏账,造成商业银行庞大的损失。另外,当破产人达到申请信用复权的法定年限并依法取得信用复权,商业银行更积极采取二次防范个人(上述的破产人)信贷风险的措施。商业银行出于规避不良贷款,自然地打破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从而无法体现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建立的价值与作用。因此,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灵活”申请可行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四)逐渐完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处于立法探索的过程中与个人信用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因而个人信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提出在外部环境不稳定影响下,要实现其法律价值,需要其他相关制度配套为其创造稳定发展的平台。

一是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通过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划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清楚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对破产人申请信用破产复权起着重要考察依据。

二是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与2006年1月实行全国联网运行,获得资格的银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但是这一制度应用范围还是比较狭窄,需要建立公共性的“资信信息网”。[14]进一步实现个人征信数据的普及化,为法院审核、批准破产人提出个人信用复权的申请提供重要依据免费论文网。

三是确立个人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在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中,破产管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过程与法定许可个人信用复权期间的责任尤为重要,如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保管和清理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法院提交报告等工作,充分保护债权人与商业银行的利益。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对自然人破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在严密的自然人信用制度之上,良好的信誉是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前提条件,也是自然人能否把握个人破产后重生的机会。个人信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提出旨在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人个人信用的救济,促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更进一步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加快破产法建设的进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兼具债务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中,真正做到给予破产人“重生”的机会。

[①]自由财产是划归破产的个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那部分财产。不受破产执行的财产,仅存在于自然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目的是为了破产人今后的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

[②]社会上的一些经营协会、俱乐部规定,会员破产时其会员卡自动失效,破产人高额购买的会员卡随即变成一张废纸。

[③]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一种弱肉强食和适者生存的思想,隐含了社会巨大的无规范性、不可测和动乱的危险性。

[④]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99年11月正式实施龙卡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规定可行性,银行将持卡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14个指标体系,针对客户个人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设立7类个人信用等级,为AAA、AA、A、BBB、BB、B、C七个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享受的透支额度不同。凡经评估等级达到C级以上的客户,都可以在办龙卡时不提供担保。

[⑤] 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就审计结果和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评价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意见。

[注释]

[①]本文系广东金融学院2010年度大学生创新实践资助项目“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项目编号CX2010009,指导老师:张长龙副教授

[②]卢子铭,1989年出生,女,汉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③]谢皓至,1989年出生,女,汉族,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主要参考文献]
[1]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建议尽快制订个人破产法.[EB/OL] http://www.chinanews.com.cn/cj/lcfa/news/2009/03-04/1588162.shtml.2009-03- 04/2010-03-02.
[2]陈建萍,孟军.个人破产人的重生_新加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启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69-70.
[3]Wenli Lia,Pierre-DanielSarteb,U.S.Consumer Bankruptcy choice:The importance of general equilibrium effects[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2006(53):614.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225.
[5]孟凡仲.”共生效应”与人才成长现代交际[J].现代社会,1996(9):26-27.
[6]陈育,赵海程,姚艳.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制度法律关系的分析—兼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J].财经科学,2009(257):3-4.
[7]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介绍.[EB/OL] http://pbc.wuxi.gov.cn/jrfw/zxgl/420937.shtml. 2009-10-23/2010-02-23.
[8]个人与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三).[EB/OL]http://www.ccn86.com.2005-02-04/2010-02-25.
[9]王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9(23):38.
[10]广东:个人征信系统纳入信贷审批程序.[EB/OL]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6/18/content_7288178.htm.2006-06-18/2010-03-03.
[11]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如何努力完善.[EB/OL]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700/169/2006/7/xi9974163852172760027920-0.htm.2006-07-27/2010-03-18.
[12]肖振东.审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1):266-274.
[13]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503-528.
[14]法律教育网.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如何努力完善.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700/169/2006/7/xi9974163852172760027920-0.htm.2006-07-27/2010-05-03.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黑白合同”现象与工程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思考_法律论文
下一篇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税率结构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