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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立法中的激励措施探究

时间:2015-11-24  作者:宋寒亮
  三、 我国低碳立法中具体激励措施的思考

 

实践证明,激励措施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各国低碳立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我国在进行低碳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切实有效地激励措施。笔者认为,在众多的激励措施中,碳减排交易和税收措施最为重要,其他措施辅之并用。

碳减排交易。自2008年开始,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然而,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转让,不能进行真正的以配额为基础的碳减排交易。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伴随着中国对世界做出减排承诺,中国进入了低碳经济的高速发展期,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指日可待。对于碳减排交易的经验借鉴,除了国外的“他山之石”,我们仍有“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立足本土,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的排污权交易。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正在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节能减排机制,并且已有不少成功的典型案例,如上海水污染物交易案、哈龙灭火器案等。但是问题还是在于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有的也只是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如《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因此,我国在碳减排交易方面的立法工作虽然有不少经验可资借鉴,但立足本土的现状、新形势新任务下的要求,依旧决定了我们在很多方面仍需摸着石头过河,开拓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新道路。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碳减排交易制度,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总量目标的设置与配额的合理分配问题。“经核证的减排量”(CER)是碳减排交易的标的,也是该机制的核心所在,对其合理地进行分配至关重要。第二,碳排放检测系统的设置问题。碳减排交易对排放检测技术要求很高,排放量若得不到准确的检测与合理地评估,排放权就无法量化,当然也就不具有稀缺性。第三,对于交易主体的确定问题。在众多的市场主体中,哪些经济体应受该机制的约束,由谁决定,决定程序怎样,关乎实际交易中公平公正。第四,管理权限的设立问题。对于碳减排交易的管理主体、管理范围、行使管理权程序的确定,将决定市场的公平交易可否得到有力保障。

征收碳税。碳税是环境税的一种,通过对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来征税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发布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并指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这表明,征收碳税在我国已不再遥远,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完善自然事不宜迟。征收碳税,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立足本土,要以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首先,必须调整目前的税制结构,适当降低某些税种的税率。比如对于燃油税就不应再征收,或者在燃油税的税率基础上再增加一部分作为碳税的补充,否则在本来就很高的燃油税上再进行双重征税,显然不合理。其次,对于开征碳税后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充分准备。征收碳税必将引起一定程度的物价上涨,会影响消费,但同时也能避免企业盲目扩大产能,尤其会直接影响高耗能工业。再次,确保碳税的专款专用和公平分配。碳税必须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可以通过成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将收上来的钱专门用于对超额完成减排指标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者用于新能源、新技术的开发研究。

税收优惠。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相关立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针对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仍需适时进行修改,使规则更为合理和细化,以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首先,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优惠力度。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三免三减半”的规定,考虑到企业营运初期成本较高,收益较低,所以可以考虑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其次,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则征收重税。比如通过税收优惠,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高效减排技术、设备和产品,对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征收重税。再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可以通过修改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鼓励消费者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节能型车辆,以加速淘汰高耗能车型。

其他措施。碳减排交易和税收措施之外的其他激励措施,在不同的层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应该同时完善,辅之并用。(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作用体现在对节能产品的消费导向,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2010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空调产品财政补贴新标准中对定速空调的补贴大幅度削减,变频空调与定速空调的差价进一步缩小,同时“研究适时推广变频空调”,考虑今后增加对变频空调的财政补贴,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空调产品。(2)强制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环保的产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3)拓宽融资渠道。对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和技术的开发,鼓励企业通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EPC)等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另外,通过相关立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低碳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4)加强对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是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最主要途径,而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保障和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大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目标。(5)落实绿色GDP的政绩考核目标。从政府官员层面而言,通过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办法,逐渐淡化传统GDP的考核标准,而代之以绿色GDP考核标准。

四、 代结语:注重发挥各激励措施间的协同作用

低碳立法中的各种激励措施,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些措施若能有效配合,注意发挥不同政策措施之间的协同作用,使其形成合力,功必倍之。

在我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往往不注重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关系,各扫门前雪,无法使相关政策工具发挥应有的作用,其结果往往是“一加一小于二”,甚至于“小于一”。欲改变这种局面,除了靠行政手段加大对部门间的组织协同力度以外,最主要的还是要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英国低碳立法中规定了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基金等若干激励措施。这些措施相互配合,不同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形成了一个网状结构的有机整体,因而能产生出最佳效果。尽管中英两国国情不同,决定着低碳立法中采取的激励措施不尽相同,但是这种在制度设计之初就考虑到措施间相互协同关系的思路是值得借鉴的。在一个制度最初进行设计的时候就应考虑到其日后实施的最佳办法与预期效果,因此,在立法中就尽可能审慎,做到周全,且不说“超常发挥”,至少确保“一加一等于二”,使其收到应有的成效。

在激励措施应用过程中,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关乎到稳定、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如何协调各方利益矛盾,如何适当引入中间力量,如何设定措施的监督保障机制,也是下一步立法工作的重心。当下,低碳立法工作可谓方兴未艾、任重道远,形势的紧迫性施力于吾侪之鞭策,激励着我们不断创新,开拓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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