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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类型与根源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例如,有些中介从所谓的房源公司购买房源信息后未经核实就直接提供给客户,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混乱。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房地产部门收到的涉及房地产经纪的投诉80%以上都是由此引起的。

(五)虚假广告和炒作之风盛行

房地产市场存在迷信市场炒作的现象,开发商认为只要通过有效的营销推广就能使任何楼盘销售一空,这就导致了开发商忽视了产品本身品质的挖掘。在房地产市场上,业内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开发商在一个房地产项目上投入的广告费用应该占到销售总额的3-5%。近年对房地产概念的炒作之风甚烈,以住宅而言从最初的名称炒作发展到房型概念的炒作,再发展到综合和功能概念的炒作,再发展到环境概念的炒作,虚假广告频现。

(六)物业管理滞后

目前全国70%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一些开发企业为了房产的资金的尽快回笼,在物业管理方面做出不切实际的空头承诺。使得消费者除在购房环节中碰到的问题外,在居住过程中还面对的物业管理。有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就缺乏对业主的负责精神,寻找各种理由搪塞或不及时处理和解决,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开发商轰轰烈烈的广告形成强烈反差。

四、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类型

(一)按照信息双方关系划分

1房地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房地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房地产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最主要的部分。

在房地产市场上,处于卖方地位的房地产商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是房地产行业的专家。在房地产市场上卖方掌握着房屋的地理位置、布局、成本、销售情况、地形、环境、质量、交通情况等大量的实质性信息。处于买方地位的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消费者只能通过房地产商的介绍和自己的一些直观感觉来了解房屋的情况,对于房屋的隐蔽信息则了解甚少。并且由于房屋质量的好坏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只有住进去以后才能发现相应的问题,这就使消费者掌握信息的难度更大了。消费者在装修时发现房屋偷工减料,跟房地产商所承诺的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用到的合同文本和各项条款都是由房地产商提前制定好的,在定制过程中,房地产商采用各种手段在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在订金、付款方式,物业管理条款等问题上,尽量将合同制定得更有利于房地产商自己,消费者即使有异议也无法改变,因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也同样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绝大多数消费者专业知识相当匮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给了房地产商一个很大的空子可钻。

2房产中介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如上文所述,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消费者相关的专业知识、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房产中介应运而生。但是,房产中介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房产中介的经营状况、资金运用、信誉等消费者并不能完全掌握,在房产中介市场上也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同样受到侵害。比如,有的中介机构使买方出高价、卖方出低价,从中获取中介费;还有的中介向消费者提供低质量的服务或是低质量的房屋。

3房地产商与政府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房地产商必须通过政府批准才能得到土地,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才能得到资金。由于管理方式、专业水平和监督成本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和金融机构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实情况难度很大。政府和金融机构只能被动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信息间接地对其进行了解,而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就会提供虚假信息,例如申报假的经营状况、信用能力实质信息,很多时候,政府和金融机构无法查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商与政府、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

(二)按照信息的内容不同划分

1价格信息不对称

征地成本、建安成本、地理位置、环境、区域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因素都会影响房地产的价格。在不同区域和地段里,同等规模、同样结构、同等使用功能的房屋价格差异有时会非常巨大;即使同一个区域和地段里,由于地理位置、居住环境、建筑材料、建筑设计等不同,每一个案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特色,其价格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房屋成本及其同类物业的价格都不甚了解。消费者的陌生使得不法的房地产商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比如房地产经常会承诺要给进行提前认购的购房者一定的优惠额度,比如一万抵两万、打九八折等,但是这个优惠幅度都是在未来的实际房价的基础之上的,开发商可以通过提前认购了解自己的房地产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从而更有把握地对房价进行上调,这样开发商给予的所谓的优惠额度就会消失,使整个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侵害,而使得房地产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2质量信息的不对称

房地产商品的真正质量,从投入到产出的过程,往往是投资商比销售商清楚,开发商比投资商清楚,建造商比开发商清楚。所以,房屋的质量的优劣消费者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只有住进去以后才能发现相应的问题。销售商为扩大自己的销售,往往把把虚假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强调房地产商品的优势并隐瞒其商品的缺陷。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只能通过销售商提供的广告、媒体等信息来决定购买行为,购买纠纷时常出现。房地产市场上质量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市场的道德风险,卖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大量的低质量商品以次充好,卖出高价格。低质的商品卖出高价格,这一现象又不断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高涨。

3权属关系信息不对称

我国房地产产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利和限制性权利两种。其中限制性权利附属于所有权利之上。所有权利又可分为完全所有权利和不完全所有权利,其中不完全所有权利又包括有限产权、部分产权、共有产权等。限制性权利也很复杂,比如,一处房屋是否已被所有者典当、抵押、留置等,一个普通的购买者是不可能轻易了解到该宗房地产具备的产权信息的,购买者信息的匮乏为不法的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埋下了伏笔。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12大问题之一就是,产权不清楚,违法售房,将“旧村等所谓的“乡产权房”当作商品房出售。

五、 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源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上商品的特殊性

房地产市场跟一般的商品市场相比有自己的特点,房地产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大程度上由于房地产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一,房地产商品生产过程复杂,涉及领域繁多,从投入到产出的过程,涉及到了建造商、开发商、投资商、销售商等环节。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消费者很难对各个环节都有了解,对各个领域的知识都精通,这导致消费者难以确定商品真正的质量。

第二,房地产商品隐蔽工程多,商品生产过程复杂,前一道工序的产品被后续工程覆盖后,就难以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由于房地产商品的地理位置、设计、构造等的差异,使得在市场上不存在相同的商品,人们不可能通过了解其他商品的特性来进行比较,帮助判断其质量和价值。这就使得同一条街道上不同位置的房屋价格不同,同一栋建筑的不同楼层价格不同,同一栋建筑同一层楼层,不同方位价格不同,这都决定了房地产商品的私有信息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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