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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谈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这样做的意义正是在于,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不同情形区别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取得最佳的调整效果。因此,这样区别是适当的,是不违反立法的原义的,并且希望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能够纠正这样的不正确表述。[11]

正因为如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自都属于机动车,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对哪一方需要特殊保护的问题,因此,不必采取严格的归责原则进行调整。在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法中,很多都规定“当两辆车相撞时,每辆车应被视为对该事故负均等的责任。”[12]这并不意味着是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是无法确认责任份额时的一种过错份额的推定。正像《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条第2款所规定的那样:“直到出现相反的证据之前,推定各方司机对各自车辆造成的损害共同负有同样的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都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所处的地位基本相同,尽管非机动车的机动性能与人相比为优,但并不特别悬殊,对于其中的哪一方都不存在特殊保护问题。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在确定责任的具体问题上,应当对行人予以适当倾斜,因为非机动车一方毕竟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且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在道路交通主体地位上也有一定差距,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对此,不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3]

第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此,应当突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内容,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分离出来,不能一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理由是:首先,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其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害,也不涉及到对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即使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财产损失,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这种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主张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害,都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14]

5.结论

利益的分配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依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的人是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法律规范负担义务的人则是利益的被剥夺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是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风险分配的具体法律规范,最终解决的是利益分配问题。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它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是一项好的制度安排。我们应当尽快修正现行制度的不足,改造落后的观念、落实具体的配套措施,确保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准确适用。[15]

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为一定社会实现其经济、政治、文化及秩序服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个体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体现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个体利益,而义务则体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负担。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可取得某种利益,而义务意味着义务人将付出某种利益。因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实质与核心为利益,利益才是目的性的东西。[16]

因此,我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由无过失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按照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是体现受害者权利与肇事者义务对立统一关系的。


参考文献:
1 林建伟. 论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法学评论,2005(6)
2杨立新等.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1( 5)
3 刘星,李娜.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 河北法学,2004(3))
4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北:三民书局,1979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 刘星,李娜.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 河北法学,2004(3))
7 黑格尔.小逻辑(中译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80
8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9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0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1杨立新等.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1(5)
12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84条第1款规定
13杨立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进展及审判对策.法律适用,2008(3)
14 杨立新.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2008(10)
15 林建伟. 论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法学评论,2005(6)
16 吕世伦,张学超.权利义务关系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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