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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定位的再思考_高职

时间:2012-11-08  作者:佚名

论文导读::高职院校招收的学生的素质。高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定位。关于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定位的再思考。
论文关键词:高职,目标定位,辅助型法律人才
 

一、高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定位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

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是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内涵。

当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需要法学研究型人才,更需要大量法学应用型的操作人才,这就使得法律职业院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艰巨职责。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到底为社会培养出了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其培养目标定位到底是什么则倍受关注。

众所周知高职,法律职业院校的办学层次主要是专科教育,既然办学层次被限定在了这样一个层次上,那么就应该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来进行各种相关活动。如分析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高职院校招收的学生的素质,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的去向,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设置等。

二、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培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表面上看,人们对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似乎已经取得共识,那就是培养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教育部部长周济也曾指出:“高职教育必须科学和准确定位,找准自己的定位范围和发展空间,高等职业教育在类型上原本属于技术应用型教育”。然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自产生到现在,目标定位一直不够明确,产生了与其本身培养目标不符的现象。

1、法律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与社会实际需要脱节。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社会的实际需要,定位模糊,对法律应用性人才阐述不够清晰,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 2、课程内容设计因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缺乏特色,缺少一些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法学实践教学和边缘学科的内容少。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多数低于教育部教高[2000]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 3、将高职法律教育理办成了“就业式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在就业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招生的指标的氛围下,学校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如何让学生就业上,从而忽视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使很多的学生学生素质普遍不高、法学基础薄弱,根本无法胜任将来的工作。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这完全是攀比心理在作怪。一些法律职业院校为了提高自身的地位,盲目与普通高等院校攀比,一切都向普通高校看齐,把普通高校的培养目标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授课方式一律照搬普通高校,从而使法律职业教育变成了普通法学本科教育的“压缩饼干”。缺乏正确的目标定位势必导致法律职业院校不能扬长避短,更不能与普通高等教育互为补充、相得益彰高职,从而最终迷失方向、陷入困境。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供求悖反的尴尬局面: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大背景下,法律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更是举步维艰、难上加难,而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型、应用型中、高级技术性法律人才,即原本应是法律职业院校培养对象,法律职业院校却培养不出来论文提纲格式

三、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由于高等职业院校本身具有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是高等院校的组成部分,具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另一方面,它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其培养目标定位也存在双重性。我们应该明确,法律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律教育不应是一回事。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也就是说法律职业院校应当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这也是法律职业院校工作的当务之急。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上述目标的实现。首先,因材施教,给不同的学生不一样的发展空间。法律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既要立足于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又要给计划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力争使学生在在校期间获得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式方法。其次,开展职业定向教育,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

之所以对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目标从新做这样的定位主要是考虑到学生能力、法律职业院校的办学层次和社会需求三方面原因。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招收上来的学生高考成绩大多在300分以下,其对于知识的掌握能力要比普通高校的学生要差一些,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学就不可能像普通高校一样对他们进行更多的理论式教育,而缺乏了相应的理论素养,对于从事向法官、检察官这样的法律职业来说又是不可想象的。对于法律职业院校本身而言,其学生决定了其教育的对象高职,你不可能总是想着将一群底子很薄的人培养成社会顶尖人才,因此你的培养目标要明确、合理。对?谏缁岫言,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大而且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社会需要理论性法律人才、需要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也需要辅助型法律人才。这些人才需要不同类型的学校来培养,按照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看,学术型人才由法学专业实η康脑盒@磁嘌,高层次的τ眯头律人才有普通高等院校来培养,而由于前两方面的原因,辅助型法律人才和基础法律人才由法律职业院校来培养就顺理成章了?

当然,法律职业院校新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培养的复合性 法律职业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要能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其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是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最后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2、人才培养的应用性 法律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即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应该侧重于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


【参考文献】
1、《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彭建新,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6期.
2、《对我国高职定位的探讨》,王锁荣,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9期.
3、《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吴斌,教育评论2006年第4期.
4、《高等职业教育原理与教学研究》,刘彦文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5、《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霍宪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
6、《法学教育政策与探索》梁津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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