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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京市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逐步完善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体制,使其稳步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高等教育融入到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中。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办学体制,质量管理
一、北京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
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我国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北京作为我国经济文化中心,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北京市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有两个特点:一是起步较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论文参考。二是发展迅猛,在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规定》颁布之前,北京已经有几十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截止到2004年6月2日教育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批准的可以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达到47个。论文参考。
为了更清楚地体现出北京历年来对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特选取上海市作为对比,下表列示了两市历年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数(1997-2004年)


(数据来源:教育部网站)

上表主要列示了可以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办学层次主要是高等学历教育。可以明显看出,北京市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个数随着时间增长幅度很大。

从合作对象国家看,外方合作对象主要是集中在几个经济,科技,教育都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教育部网站)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近年来北京中外合作办学成绩斐然,合办项目数量逐年上升,招生人数也有大幅度提升,合作的项目主要侧重于几类热门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类(如英语,德语,法语,俄语,日语)电气信息类(如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类(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学,金融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建筑等。
合作国家仍是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从办学层次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职业教育,又有非职业教育。
二、北京中外合作办学存在问题
北京市的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不可避免的仍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教育主权问题的非理性态度。教育主权是指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教育事务和在国际上保持教育独立自主的权力。长期以来对教育主权的盲目夸大的现象一直存在,高等教育也不例外,在具体中外合作办学的时间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家自主权”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决定是否开放,开放尺度有多大时,我们首先考虑的就是教育主权问题。对中外合作办学是否会影响或丧失我国的教育主权的忧虑也一直困扰着政策制定者,教育研究学者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等教育机构。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维护我国教育主权的完整一直是个敏感话题。甚至诸如中外合作办学的吸引外资问题,管理手段都与维护我国教育主权联系起来。诸如此类的说法比比皆是,显然是过分夸大了教育主权问题。
(2)、过分夸大高等教育的盈利目的,而忘记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也有其必需完成的社会效益目的。纯公共产品需要具备两个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必须对此要有所体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虽然国外组织来华办学带有明显的盈利性质,但这是间接性的,作为中方合作者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不应过分夸大教育的盈利性。现实中有部分合作双方受经济利益驱使,夸大宣传,吸引生源,收费不合理。有的境外合作者看好中国教育市场的潜在利润,盲目收取高额学费,忽视了我国目前居民经济水平。或者不管教育质量只求投资盈利,这从根本上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3)、合作办学的相关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公布不及时,对目前占大多数的以获取对方文凭的,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很多学校将其视为留学或交流,不进行审批申请,但学校本身又不具备留学中介的资格。
虽然我国已经于2004年6月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就中外合作办学的范围,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办学机构的领导体制,发放文凭及学位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对一具体些问题仍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引进外籍教师的审批聘请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问题等。因此有关合作办学方面的条例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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