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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朱熹理欲观的现代意义

时间:2015-12-02  作者:徐泉海

摘要:朱熹理学的核心观念之一即理欲观——所谓“存天理,去人欲”,这一观念成为其构建理学之本体论基础,亦为朱氏工夫论之基本取向。本文试图通过还原朱熹理欲观,详述南宋之后理学家对于“存天理,去人欲”基本看法,并结合当今社会的基本状况,分析朱熹理欲观的现代意义。
论文关键词:朱熹,天理,人欲,现代意义

朱熹理学关注的重点问题是作为现实的个人如何在现实的世界中成就完满的道德品格,那这里就必然要涉及到什么样的原则能够成为社会的普遍道德法则,或者说什么样的原则能够成为完满道德品格的先验基础。那么现实个人的行为到底是依循天理呢,还是人欲呢?这便是朱熹理欲观思考的基本出发点。朱熹论理欲关系接受了二程结合“道心”“人心”来展开,他说:“此心之灵,其觉于理者,道心也;其觉于欲者,人心也”;“只是这一个心,知觉从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通过这样的解释,朱熹提出“必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则危者安,微者著,而动静云为自无过不及之差矣”,这就是说以道德意识克服违背道德原则过分追求利欲的意识,因此“存天理,去人欲”决不是去除一切人欲,对于人的正常的欲望,朱熹以及几乎所有的理学家都是持肯定态度,比如朱熹曾说:“人欲便也是从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所以我们在理解“存天理,去人欲”之时,不能武断地就把朱熹和理学家所说的“去人欲”理解为去除一切人欲。

朱熹“存天理,去人欲”这一理念在其他哲学家那里亦有正面回应:类似的观点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也屡见不鲜,其中尤以孟子的观点为著,所谓“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君子存之,小人去之”,存即存此天理,去即去此天理,此为人禽之辨之大关节,即人之为人之根本所在。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只能是服从理性法则的,而不能是感性法则,即不能有任何感性经验掺杂其间,故康德伦理学的基调就是用理性克制感性。这基本上成为人们理解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共识,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在朱熹的体系中,“天理”可说是理性的道德法则,“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性欲望,而是指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感性欲望。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存天理,去人欲”其实与康德的伦理学有异曲同工之处。由此看来,“存天理,去人欲”虽然在表述上或有差异,但却是东贤西圣所同然之观点,因此依笔者管见,在一般人类社会,天理(理性法则)必然高于人欲(感性法则),这是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但是让笔者感到惊奇的却是,人们大多赞同康德伦理学的观点,去激烈地批判甚至否定朱熹理学的观念。这一现象有怎样造成的呢?

笔者认为,在考察朱熹在论述理欲关系之时,朱氏确实有较为强势地强调天理的一面,他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这几乎成为朱熹理学乃至整个宋明理学的一般基调,因此难免造成在解读朱熹理学之时,后来的儒者在理论空间中就越来越少地容纳人欲了。陈来先生曾深刻地指出,朱熹以及诸多理学家在强势地强调天理难免会隐含着这样的危险,即有可能导致在不断的褒扬中把道德的最高标准当成道德的最低标准,给一般人造成较大的道德心理负担,这不仅会丧失理性的公正,还有承担义务片面强调其义务,迫使义务的承担者屈服。此外,朱熹等理学家在其理论建构的过程中,只能站在自己所处时代来论述天理人欲的关系,也只能保证其道德原则的纯粹性,然而社会本身是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道德原则亦随之变迁,“天理”所代表的道德价值体系具有时代性,即某一个道德原则在朱熹所处时代是不容置疑的价值标准,然而这并不能保证后世具有不容置疑性。因此,从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角度来考察“存天理,去人欲”,一旦“天理”僵化,亦有可能杀人。那么,从这一角度探讨“以理杀人”便具有某种普遍性了,而绝非朱熹理学所仅有的后果。更何况,朱熹理学在南宋晚年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元朝时期定位官方意识形态,这一社会地位的转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因为在此时的“天理”很大程度上变成统治者的权威和意志,而不再是朱熹所谓的宇宙的普遍之理、道德原则之理了。从统治者的角度,把“天理”当成钳制人们思想和评判人们行为的的标准,稍有违反他们的天理,便遭受残害,笔者认为应从这个意义来理解“以理杀人”。

历史上批判朱熹理欲观的以清朝的戴震最为著名。戴震(1724—1777),字东原,浙江徽州人,著名思想家,朴学徽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戴震对于朱熹(包括整个宋明理学)的理欲观的批判是令人振聋发聩的。他认为欲与理是相统一的,他提出“欲出于性”、“理存于欲”。在东原看来,既然人的感性情欲从根本上来说是人的自然本性,所以人就不能无欲,但他同时认为不能因此而随心所欲,而要“有而节之”,使人的自然情欲既能得到满足,也应该有正常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说是理,故他说:“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换言之,理并不在人欲之外,而是在人欲之中。但是当程朱理学成为传统社会的官方意识形态,理为统治阶级所垄断,成为钳制人们思想的时候,理则必然异化为杀人的工具,东原指出:“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这样就造成了“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后来思想家批判宋明理学“存天理,去人欲”之时,往往引用戴震这些经典名言。

客观地来说,戴震其实并没有反对儒家的价值系统,他所批判的统治者,甚至也包括在家族中身居高位的人凭借他们的政治权力和家族权力从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一味地强调道德准则,并以他们所尊奉的道德准则强制性地压迫他人尤其是弱者,借用“天理”的名义来扼杀人性甚至人的生命,故有“以理杀人”之说。“以理杀人”也必须站在这个角度来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敏感地就把理学家所宣扬的“存天理,去人欲”的道德追求片面地否定。理学是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人的合理欲望的,理学高扬的是人性光明的一面,理学家决不会利用手中的理论来杀人的,二程、朱子、象山、阳明如是,戴东原亦如是。

依笔者之见,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社会所推扬的伦理价值体系,“理”应该是对于“欲”具有优先性的,这也是人之为人以及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个民族和文化把感性欲望作为其道德的根本法则的。只是,我们在考量天理与人欲二者之间关系的时候,必须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它们,以便更好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以理杀人”的历史悲剧重演。

朱熹的时代离我们已经久远,但他的思想却并未过时,“存天理,去人欲”这一理念在今天更具有现实意义。放眼当下的社会,物欲横流,人们为了追逐名利,不择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然社会大众对于“天理”的漠视,良知的丧失,道德的败坏,却已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巨大阻碍。但笔者仍需指出的是,当我们在推扬“存天理,去人欲”之时,便有人条件反射似地奋起批评,给它扣上“封建腐朽思想”、“扼杀人性”这样的帽子。笔者认为,这些人一方面歪曲了朱熹的原意,另一方面可能是为自己的贪婪着上一些合理的外衣。在今天道德底线不断被突破之际,笔者认为,强调“天理”的尊严,恰恰是显发出道德的可贵与高尚。先贤在思考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如何完善人格,如何提升道德方面对于时下的国人,仍不失其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朱熹:《朱文公文集》,四部丛刊本
《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
(2)黎敬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
(3)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4)陈来《宋明理学》(第二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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