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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调查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但是,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主要是土地补偿费)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涉访涉讼。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农民分配
 

一、调查的背景叙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伴随着征地款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由此凸现。在视土地为命根的农民眼里,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因此为了补偿农民就必须处理好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但是,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主要是土地补偿费)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涉访涉讼。国家对此问题也由强势介入严令不得随意分配,到取消禁令退出干预,再到深度介入,甚至具体到对分配比例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事实上,无论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何种态度,或做出什么样的规定,农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都有自己的规则和行为逻辑。虽然这些规则和逻辑与国家取向存在某种明显的背离,但这种规则和逻辑却是畅通无阻的。这就需要了解农民土地补偿款分配实践,总结规律,分析其内在逻辑,对于国家如何处理农地征收带来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村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观察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总结当今农村在补偿费分配问题上的一些基本做法,分析其内在问题,为政府处理这一问题提供相关的资料,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

(二)调查方法

2009年8月20~2009年8月25日,本课题组前往浙江省L市M街道调研。玲珑街道下辖16个行政村,本次调查覆盖了A村、B村和C村3个村。课题组采取抽样调查及个案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调研。

本次问卷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法和简单随机抽样法。以年龄、性别、职业、户口、村以及村组为单位,将调查对象分成不同层次,在每一层次中,用简单随机抽样法发放问卷并进行当面访谈。调查问卷的发放主要利用街道开展娱乐活动,发放给在场观看村民,由村民填写后再返回;同时,也有一部分为课题组负责人直接上门请村民填写。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问卷283份,有效问卷250份。

对于收回的问卷,填表人年龄为18岁以下者为无效答卷,未填写被调查村庄名字,但答卷完整的,视为有效问卷;同时,答卷中有内容大致相同的问题,以测试答卷人是否认真回答、真实回答。前后两题回答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答卷;漏掉某个问题的视为有效答卷。由此计算结果为有效问卷250份,个别题目的有效问卷少于250份。

三、调查结果分析

农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包括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农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政策和法律对此虽有规定,但各地大多仍按自己的规则和逻辑行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也因此而变得丰富多彩,耐人寻味。

1.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分配

补偿费在集体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分配主要表现为二者之间留存比例的大小。现实中,这方面的问题不少。留存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被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者有之,被乡村干部贪污、挪用、挥霍殆尽者也有之。国家政策和法规从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而实践中却呈现出以下更为多样的选择:

(1)全部留归村组集体管理和支配。这种做法是在征地补偿费中除将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外,其他补偿、补助款均留存村组集体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其理由主要是: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理应归所有者所有;②集体统一管理和支配土地补偿费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现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最大化;③发展村组公共事业和公共福利的需要。现实中,留存集体的款项,其管理和使用方式不一。有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例如,A村用土地补偿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营业房出租,再给村民分配房租收益,农户因收益可观且有保障,因而十分认同村组的做法。

(2)在全体村民中分配,集体分文不留。调研发现,采取这种做法的村组不在少数。这样做的原因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村民对乡村干部不信任,担心补偿款留下来会被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和挥霍,把钱分光心里才踏实。二是土地补偿费太少,难解农民生产生活的困难。调研中,一位村干部这样讲道:“我们村集体何尝不想留一部分钱搞发展呀!但土地补偿款又实在太少了,名义上每亩地是九万八,可到了我们村上,每亩地就只有二万五了。我们哪还敢留,留了是要出大问题的。”

(3)村、组、户按一定比例分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三种形式,即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其对应的所有权主体分别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事实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的占据多数,因而,征收乡镇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事情少有发生,即使有,其征地补偿费的归属和使用一般也没有争议。但是,村集体组织能否参与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却往往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1],村民小组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接受村委会的领导。在一个由若干村民小组构成的行政村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公共事务,这样,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就难免存在着农户、村民小组和行政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在调研中发现,三村中有将近2/3村组在村、组、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不一。曾负责补偿费分配方案起草工作的一位村干部对此进行了这样的解释:“之所以在这三者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是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其收益应有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再说,将补偿款分光吃尽了,没有了集体积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怎么保障?至于给村集体留存的比例,虽有争议,但要考虑征地具体事宜要通过村干部操作,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还要考虑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该组的农村土地补偿费一直按此方式分配,并基本能够被各方所认同,满意度为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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