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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公共领域的思考—基于科斯定理视角的分析

时间:2015-06-10  作者:张光先
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各个管理部门都是从中央政府一直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甚至乡镇一级,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和监督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互配合和有效协作,无法分清哪是中央管哪是地方管,从而形成了管理公共领域或真空。中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地方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包括省、县、市)和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社会保障职责与权限是不同,倘若其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明确,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公共领域的产生。

 

2、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公共领域下的弊端

科斯定理有关权力重组与合并理论中的“公共领域”是用于说明产权的初始界定不能保证完全清晰的一个概念,而产权界定不清就会置产权于“公共领域”,造成外部性,致使产权主体摩擦,增加交易费用,降低效率。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保障资源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清晰,导致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混乱、繁琐和低效,导致政府主管部门政策不一、政事不分、执行中相互掣肘,导致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中从易避难、拖拖拉拉效率低下,从而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社会保障资源管理配置中交易费用的增加,最终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不畅、管理体制运行的低效率。从科斯定理角度去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其弊端有:

(1)社会保障管理各部门的产权不清,造成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的低效和交易成本的加大。同一保障项目由不同管理部门制定政策、管理与实施,主管部门多而散、且理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彼此间缺乏有机联系和统一协调,管理过程中相互推诿,运作的随意性大,工作程序和管理上的重复,社会保障基金条块壁垒、被划块管理、运营。这种社会保障资源产权界定不清的多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方面导致各管理部门在配置管理社会保障时交易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机构重叠、冗员过多,造成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的高成本、低效率。如社会保障费征缴体制的两个部门分别执法,存在把握政策尺度不一、执法力度不一、征管制度不一等现象,既造成无效劳动多、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下,又不利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2)社会保障管理中央与地方的产权划分不清,致使社会保障资源管理的混乱与低效。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权责划分不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和监督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互配合和有效协作。这种局面造成了中央管不胜管与地方无法自决,该地方管的中央也管,该中央管的地方也有涉足。这样在管理与配置社会保障资源时,由于权责划分不清,而导致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混乱,甚至会出现中央与地方争利避难而致使社会保障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效率低下,降低社会保障政策效益。

(3)社会保障相关职能部门的产权不清,导致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的混乱和低效。社会保障立法机构、主管机构、经办机构、基金经营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管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清,立法、资金、执行、监督四种功能的关系处于混乱状态。我国社会保障整个管理体系没有清晰的轮廓,法制建设、政策制定、管理经办的职能的发挥与业务及资金运作的监督等没有一个清晰的循环路径,政法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行政权、财权、事权由某一部门统一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这些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现象,必人造增加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交易费用,造成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的低效率。

三、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思考

1、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科斯定理认为资源配置存在市场配置与政府、法律配置的边界,在配置资源时应当界定其的产权,比较其配置资源的交易费用,产权不清则会增加交易费用,导致低效率。所以,一方面应当比较政府配置社会保障资源的行政管理费及其配置效益与市场配置社会保障资源成本及效率,使政府有选择地行使其行政权,并让市场在社会保障的管理中发挥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受历史文化影响,我国政府具有较高权威,社会大众对政府认同度也高,由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阻力少,效率高,加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庞大,成本也较低。因此,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并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来改进政府工作效率、督促政府管理高效。例如,在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机构内部确立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的激励机制,让市场因素对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绩效进行有效地评估,甚至可以把社会保障某事务或环节交由市场去经办、管理。这些做法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助于提高政府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的效率与效益。

2、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实行社会保障管理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产权合并是科斯定理提出了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手段,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主体存在摩擦,通过重新界定产权,建立社会保障大部门体制,使交易费用内部化,减少产权主体摩擦进而减少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的交易费用。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大部制”的构想,且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能是出于更长远的考量,暂时在名义上保留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框架。然而,目前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歧义甚多,《“七五”建议》、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及中共十七大报告里,对于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仍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和规定。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大部制前必须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就长期而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的大部制,应统筹管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

3、理顺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间关系,明晰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权限

科斯定理认为明晰产权是减少交易费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与配置中,明细各机构间的职责、各社会保障职能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将是解决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弊端、提高社会保障资源配置效率的的必由之路。就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现状,当务之急就是理顺社会保障中央相关机构关系,协调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改委以及财政部的制定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职能,协调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社会保障司以及审计署有关社会保障监督事务,协调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有关医疗保险相关事务,协调好民政部与教育部有关社会福利事务等;还必须界定清社会保障立法机构、主管机构、经办机构、基金经营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管理的范围和领域,清晰立法、资金、执行、监督四种功能的关系。

4、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科斯定理认为,界定产权或者明晰产权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的,而不是个体行为,否则不同的市场行为主体在行使自己认定的财产权利时,就可能因无法律依据导致交易成本升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应有相应的法律保证,没有明确而有力的法律法规,必然导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不畅和社会保障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尚不成体系,且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多属于“软法”,缺乏权威性,执行时又缺少坚决性。因此,应加快社会管理体制社会化、一体化的立法,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社会保障相关管理体制,明确社会保障个管理机构、各职能以及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基金筹集模式、来源渠道及各方负担比例、保值和增值的途径,明确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的监督等,这些都必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胡乐明,刘刚.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23-25
[2]蓝剑平.公共行政精神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完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30-34.
[3]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4-23.
[4]岳宗福.新中国60年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J].安徽史学2009(5):27-33.
[5]林瑜胜.论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07(9):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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