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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出版中各大产业链如何进行版权保护_内容提供商-论文网

时间:2015-04-12  作者:毛佑红

论文摘要:手机出版作为网络出版的一种延伸,这将是继网络出版后的又一大出版热潮,然而,这个掌上媒介即将到来的时刻,手机出版所遇到的版权问题在所难免。版权是出版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必然产物,它的出现源自于传播技术的发展。对于我们这个发展的社会来说,在面临的诸多版权问题当中,版权主体问题在手机出版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手机出版中的版权归属是当下必须明确的。
论文关键词:手机出版,内容提供商,运营商,网络技术,版权保护

1.内容提供商

在整个手机出版产业链中,出版活动主要由内容提供商,网络技术平台服务商,移动运营商这三大主体构成,内容提供商主要是收集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它是出版中最主要的环节,是出版活动的基础。它所提供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因此内容提供商大多是传统的出版社,,传统唱片业,影视业及个人。只有这些传统的出版业提供给出版物的刊号,生产许可号,这些出版物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滥用他人作品,从而造成侵权。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内容提供商究竟是不是手机出版的主体,谁也不清楚。

在这个主体不明确的产业链中,内容提供商作为手机出版的源头,在涉及到版权问题时,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比如,在汇编作品时要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抄袭剽窃,书稿选用的摄影美术音乐作品有没有取得原著作人的授权,书稿中有无人身攻击诽谤行为以防止侵犯他人名誉权,选用插图照片有他人肖像的要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等等。

2、网络技术服务商

处于出版链的中间环节,它是将内容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经过技术处理,转化成数字的形式,通过运营商的信息通道传播。相当于一个网站的功能,给内容提供商提供出版的平台和技术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可以从技术上控制手机出版物的非法传播,以及对手机出版物的准入进行严格审查。他可以起着“把关人”的作用,通过监控用户的使用情况,追踪侵权行为的发生,筛选即将出版的内容,从而保证出版,发行,传播能在法律下有序的进行。

通过技术来进行监控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技术在手机网站上进行把关。规范手机网站的出版,使得手机网站上的内容是合法的,是经过法律许可的,是和著作权人协商过的。再者就是在手机用户终端进行版权保护,一般通过手机二维码进行网站的访问,只有那些合法的网站,健康的网站,二维码才可以识别,手机用户才可以登录到,这样就可以防止侵权行为的无限蔓延,使手机出版物是合法的。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手机出版的安全性前提,这种技术可以保证在手机出版过程中,数字化的作品不会因传播而失控,保证使用者的惟一性,保证作者的正常权益不会受到侵害。能否杜绝作品的随意下载、复制传播、内容随意拷贝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将会严重影响作者、出版者对手机出版的信心。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还不够成熟,尤其需要加强自主创新。另外,传统出版物中,每本图书都须报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和备案,每本书都有一个书号(ISBN号),方便登记管理。但通过手机传播的作品,许多没有“书号”,给出版物的管理带来困难。为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与国际接轨、全国统一的出版监管系统和数字作品版权管理平台。

3、手机运营商

目前的手机出版物的盈利主要是移动运营商收取信息费或订阅费,为了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手机运营商可以可以发挥自己的商业性特点,通过收费来对版权进行监管。对于手机报,彩信等业务,以及手机原创文学作品,运营商可以降低收费标准,以鼓励原创作品的出现,对于那些已经出版过的作品,运营商可以提高他的准入标准,提高收费,使得那些复制盗版的作品准入成本提高,较之于原创作品,他们没有很强的竞争力,加之它们的成本相应提高,很多非法商就会知难而退。

总之,手机运营商在进行业务的选择时,一定要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运用自己本身的特点,来规范手机出版业。使得手机出版在整个生产链中能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在新媒体的发展中.内容永远为王。在手机媒体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始终与传统媒体结盟,因为后者具有丰富的内容及媒体品牌。其“内容为王”的经营主导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过度追求市场效率和商业特性,手机出版物有色情暴力、题材庸俗乃至有害的内容。运营商在选定业务是也要加强审核,对于这些低俗的,色情的内容应该毫不犹豫的否决掉。

4、受众

手机出版的双向互动性使。把关人角色模糊传统出版中作者读者文本和出版者关系明晰,而手机出版却改变了传统的出版模式。由于手机的交互性

促使受众的自主性得到空前提升。受众可以有目的地主动查找,选择信息。还可以订制和下载手机出版物,甚至成为手机出版物的作者。受众不再是出版内容的被动接受者和消费者,而是出版内容的选择者,同时也是出版内容的主动参与者和创造者。同时,出版发展到数字时代后,手机出版不再需要传统的出版工序,极大地简化了出版流程。这样传统传播者的把关人概念被大大弱化。

受众就需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使用阅读手机出版物的时候,必须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进入正规的网站,下载正规的出版物,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受众在进行内容创作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抄袭,不制作低级庸俗有伤风化的作品。

信息资源产业在当今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被视为新经济的核心产业和先导产业,牵引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然而中国的信息资源产业却错过了多次核心发展的机遇,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给企业很好的配套政策,特别是立法的滞后。随着互联网与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手机出版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我们的著作权法应该提前给相关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灵活多变的处理相关关系,促进我国手机出版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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