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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期限优化设计实证研究—基于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分析

时间:2012-04-09  作者:佚名

论文导读::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版权保护期限存在理论上的最优值。
论文关键词:版权期限,版权贸易,最优值,有限性
 

版权法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产权法,它是一部形成一国社会文化的法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其保护的标的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就决定了版权必须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来达到和实现激励创作者尽心创作的目的。同时版权又兼具了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宪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过设定一些公共领域促进一般的社会公众接触到创新的思想以达到传播作品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见,版权法从本质上就是要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均衡关系。

保护期限的长短是调整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法律论文,也是实现版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论文范文。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一旦版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版权保护合适的期限是促进各国版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以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探求版权保护期限的理想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版权保护期限就是指版权法律保护实施的时间期限。法律赋予版权一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作者在不泯灭创作热情的同时还愿意与公众分享其智力成果,这一规律俨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逐步从最初的28 年扩展到现在的作者身后70 年[[1]]。学界为此展开了积极的探讨法律论文,在理论层面上,美国国会[[2]]就Eldred v.Ashcroft[[3]]判决指出,如果不延长现有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人愿意对那些即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但是却具有投资价值的版权作品进行追加投资。因此,延长版权保护期就能使这种追加投资成为可能。美国版权局[[4]]强调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社会应当有一个统一协调的版权保护期标准,现在,欧盟已经通过一个版权指令将其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70年。如果美国不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美国在欧盟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在实证层面上,Png 和Wang[[5]]调查了1991-2002年OECD 2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研究表明,在平均水平上,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使得电影产量提高了8.51%(4.60%)到10.4%(4.89%)之间法律论文,并且电影产量的增加在盗版率低的国家显得更为显著论文范文。

从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这引起学者对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的担忧和焦虑。在理论层面上,Landes和Posner[[6]]认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所激励是那些还没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表达成本的增加将涉及到对所有作品的借用,包括现有的和没有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是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一个非常有力的判断。美国法官Thomas[[7]]总结认为版权保护6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会双倍于3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三倍于20年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Lypzic[[8]]对版权保护期过长的弊端进行全面的总结:一是作者靠集体文化培养,从中吸收完成自己作品所需的各种要素,因此,反过来,将他们的作品尽快纳入公有领域作为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二是超过一定的时间,几乎无法再找到所有的继承人,几乎无法使他们意见一致地按作品的流通市场所需求的速度授权使用作品;三是保护期限过长法律论文,公众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权利的永久化只会有利于继承人,不利于激发创造力;同样,它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要求。在实践层面上,Landes和Posner[[9]]并采用限制折扣的方法,指出一个永久性版权的现值与25年版权保护期的现值,相差仅约2.5%。法官Breyer[[10]]同样认为版权20年保护期限所创造的收益就占到了永久性保护所创造收益的98%以上。Varian [[11]]认为美国Sonny Bono 版权期限扩展法案所产生的激励效用是不显著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的规定,仅仅能创造0.47%额外的补偿,如此低的补偿率不可能对作品创作具有显著影响。Landes &Posner [[12]]调查了1910-199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版权续展注册的情况,认为80%的版权作品在首次版权保护期结束之后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了。Rappaport[[13]]研究了在美国1922-1941年间获得版权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价值,他发现两个趋势:一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更有可能进行商业运作。在1926-1928年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存活率为11%法律论文,1929-1932年的存活率则为40%,1933-1941年的存活率则为65%;二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在1926-1930年间创作电影的平均商业价值为175,000美元,1931-1934年间为250,000美元,1935-1941年间为400,000美元论文范文。

上述研究成果细致梳理了版权保护期限对版权人、传播人与使用人的各方影响,阐述了版权保护期限对激励作品创作和由于垄断所造成利用不足的两方面效应。可以说,学界目前对于版权保护期限重要性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和翔实,并将关注的焦点和核心放在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关于版权法最终能够提高公众福利的经验性研究却极度匮乏,究竟多少激励足以推动创造性活动,何种激励——金钱、控制还是时间?——真正起作用,对此缺乏事实性的必要研究加以分析并做出合理解释。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依旧属于一个开放性命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实证分析。

二、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

1、相关数据

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直接采用各国或地区的版权立法期限为统计变量。对于版权贸易法律论文,由于直接采用一国或地区版权贸易的绝对值往往会忽略各国或各地区规模大小的差异,导致数据失真,因此,采用人均版权贸易额进行修正。研究样本为2006年全球具有代表性的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期限和人均版权贸易额的数据资料。相关数据参见表1。

表1版权保护期限与人均版权贸易额数据统计表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匈牙利

70

1605.958

瑞士

70

4166.612

拉脱维亚

70

501.3533

新西兰

50

722.645

荷兰

70

2730.922

阿根廷

70

80.21176

肯尼亚

50

11.10053

阿尔巴尼亚

70

66.27032

智利

50

140.8095

克罗地亚

50

494.4137

丹麦

70

2868.151

韩国

50

1109.034

卢森堡

70

5597.743

葡萄牙

70

647.9537

巴西

70

64.98956

印度

60

39.11031

奥地利

70

2404.444

冰岛

50

1385.601

加拿大

50

1302.102

马来西亚

50

987.572

塞浦路斯

70

1306.344

罗马尼亚

70

219.2006

西班牙

70

776.5571

泰国

50

281.735

澳大利亚

70

980.5365

以色列

70

4294.443

爱沙尼亚

70

1803.927

中国

50

173.2935

法国

70

1290.191

斯洛文尼亚

70

1071.108

捷克

70

1117.213

白俄罗斯

50

116.5495

德国

70

1532.578

斯洛伐克

70

859.9697

波兰

50

342.9795

格鲁吉亚

50

42.68358

意大利

70

1099.275

比利时

70

5964.5

爱尔兰

70

2054.753

亚美尼亚

50

261.7565

挪威

70

1398.058

英国

70

2649.674

日本

50

696.4777

菲律宾

50

47.41103

瑞典

70

2557.999

希腊

70

557.1021

马耳他

70

1424.512

印度尼西亚

50

34.50223

保加利亚

70

165.314

芬兰

70

3451.044

新加坡

50

9334.759

约旦

30

266.7404

美国

70

990.5456

土耳其

70

83.28199

立陶宛

70

571.765

摩洛哥

50

47.0282

注:版权保护期限来源于本人的整理;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数据来源于UNCTADGlobStat Database数据库,并经作者整理。

2、显著性检验

以版权保护期限DC作为被解释变量,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CT及其平方SQ作为解释变量进行线性回归,显著性检验结果见表2。

表2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回归分析结果

 

解释变量

回归系数

标准差

t统计量

C

56.24059

1.903732

29.54228

CT

0.007628

0.001769

4.312661

SQ

0.000000901

0.000000233

-3.8641

R2

0.260266

调整后的R2

0.232351

F统计量

9.323683

样本数

56

从分析结果得出检验的F统计量F=9.324,对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0.05,查F分布百分位数表得F0.05(2,53)=3.19。因为F>F0.05(2,53),所以总体回归方程是显著的,即DC与CT和SQ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也即版权保护期限与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之间非线性关系(倒U型关系)是显著的论文范文。

从分析结果还得出解释变量CT和SQ的显著性检验t统计量分别为t1=4.313和t2=-3.864,对于给定显著性水平α=0.05法律论文,查t分布百分位数表得t0.05/2,53=2.006。因为| t1|>t0.05/2,53,| t|>t0.05/2,53,所以解释变量CT和SQ对被解释变量DC的影响是显著的。因此,二次回归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表示为:

DC=56.24059+0.007628CT-0.000000901CT 2(1)

3、模型经济意义

经计算,方程(1)拐点为CT =4233.074,即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小于4233.074美元时,版权保护期限随着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增加而增加。而当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大于4233.074美元时,版权保护期限随着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提高而降低。这一拐点的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远远高于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平均值1371.3美元。这说明大多数国家版权保护期限是随着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提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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