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新教授认为建设图书馆法律体系“至少应包括4个方面相互配套、相辅相成的法律法规: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等”[4]。我们应当对现有的图书馆相关法规进行整理分析,将政策法规中经多年实践证明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有利的、较为成熟的原则法律化,并探讨分析相关法中对图书馆有关规定的准确程度,找寻现有法规的不足点,促进图书馆相关法的逐步完善,建设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保障。
3.3 以传播、普及、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为主旋律
加强图书馆立法,建设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是以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来引导整个社会转变图书馆观念,实现图书馆观念的现代化和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法律化。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核心体现为面向公众提供完善的服务。通过图书馆的服务,确立图书馆在民众中的地位,提高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形成社会与图书馆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法律规范图书馆员行为,提高整个社会的图书馆认知水平,这对图书馆法治环境的建设具有意义重大。
3.4 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
我国图书馆所处的地位、环境、历史形成,特别是社会发展与国外存在差异,在国外行得通的法律条文未必适合我国实际。因此在借鉴国外图书馆法的经验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认真考虑国家惯例,顺应国际潮流,具备国家法的基础。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宣言、章程等、具有国际指导作用,可作为参照蓝本,指导我国图书馆专门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的制定及修订,使我国图书馆事业以更开放的姿态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国新.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21.
[2] 时保吉.论图书馆的综合法律保障[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4(2):5.
[3] 张雪莲.借鉴日本图书馆法论中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立[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1):6.
[4] 李国新.论图书馆的法治环境[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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