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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袁世凯政府时期的文官纠弹制度-论文网

时间:2013-10-23  作者:陈广华

论文摘要:为整饬吏治,袁世凯政府逐确立了文官纠弹制度,设立肃政厅,惩治贪赃枉法的行政官吏。本文拟从文官纠弹的制度创立、肃政厅的组织职权等方面来探究袁世凯政府的纠弹制度,考察民国初年法制建设所遭遇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袁世凯,文官,纠弹

一、文官纠弹制度的建立

1.民国初年,吏治状况混乱不堪。

官吏道德扫地,寡廉鲜耻,作威作福,利用职权盘剥民财,卖官鬻爵、贪赃枉法、赌博嫖妓等丑恶行径屡见不鲜。“司长则挟妓狭邪行同无赖,而卖官鬻缺所不暇记;知事则贪赃吞款形似劫盗,而溺职废事所不必言;至于普通一官吏竟有宿娟聚赌勾引妇女,畏罪逃职黑夜远佯,更有控案未结潜赴新任,盘踞优缺延不交篆”。国家基层政权已经被流氓地痞所把持,地方官员或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或沦为其帮凶。处在这样混浊的吏治环境里,少数不肯同流合污的洁身自好者,他们自身的处境必然也十分艰难,官吏之贪酷已经危及到了统治秩序。鉴于此,袁世凯政府逐步建立官吏纠弹制度,以整肃吏治,有效救济民权。

2.纠弹制度的创设和不断完善。

为整饬吏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北洋政府逐步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文官纠弹制度。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首次在宪法层面上规定了人民的行政诉权。1914年3月31日,根据《临时约法》49条的规定,袁世凯政府颁布《平政院编制令》,成立平政院。同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根据这一规定,袁世凯政府在平政院内部建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肃政厅,专门纠弹官吏违法殃民事件。

随后,袁世凯政府先后以教令法规等形式颁布一系列纠弹法律法规和肃政厅的相关工作规则,纠弹制度逐步确立。关于官吏纠弹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14年3月至5月,袁世凯政府相继颁布《平政院编制令》、《纠弹条例》《行政诉讼条例》和《诉愿条例》,明确了平政院及肃政厅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了平政院设置的相关内容,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纠弹法》和《纠弹事件审理执行令》,规定肃政厅的职能和纠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诉愿法》、《肃政厅告诉告发章程》规定了人民去肃政厅告诉告发行政官署的程序。8月至9月,又先后公布了《肃政厅处务规则》、《肃政厅书记处办事细则》和《肃政厅肃政史办事细则》,对肃政厅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细则做了详细规定。另外还有《肃政厅总会议规则》、《肃政厅收发专则》、《肃政厅保管案卷专责》、《肃政厅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规则》、《平政院肃政厅行政权限管理办法》等肃政厅相关工作程序和办事细则。这些法令法律的颁布使纠弹立法更加完善,纠弹对象更加明确,纠弹程序趋于规范,官吏纠弹制度逐步完备,肃政厅的纠弹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为肃政厅及肃政史有效行使监察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肃政厅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细则。

1914年5月7日,北洋政府正式设立肃政厅。肃政厅隶属于大总统,直接向大总统负责。依《平政院编制令》第六条规定,平政院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一人,指挥监督全厅事务。肃政厅设肃政史十六人。肃政史须年满三十岁,任荐任以上行政职三年以上或者任司法职二年以上,并且要在原来的工作中著有成绩。肃政史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及高等咨询机关密荐,由大总统选择任命。不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惩戒处分,任何人不得强令肃政史退职、转职、减俸。

大总统特交查办的案件,经都肃政史指定肃政史,在定期内进行查办。因查办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遵照肃政厅询问规则办理,查办后报告于都肃政史。当对查办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根据都肃政史的意见做最后决定。查办案件的肃政史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得以肃政厅的名义,行文与案件有关的行政官署,调阅相关案卷。同时根据具体案情,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肃政厅职员对于所查办、纠弹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必须严格保密。人民主动告诉或告发的案件,经都肃政史指定两名以上肃政史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肃政厅分设书记处,置书记官分别掌理记录科、文犊科、会计科和庶务科四个科室,各科设录事及办事员若干名。书记官及以下人员的任用分为荐任和委任两种方式:荐任书记官由都肃政史遴选人员,咨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委任书记官及其以下的人员,由都肃政史自行任命。记录科的职责是,保管查办审查及行政诉讼各案件的案卷材料,编制总会议议决录及开会事项,缮校本科文卷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文犊科负责典守印信,撰拟文书,汇造册报,编制统计,保管案卷、收案及售状及相关事务。会计科掌管本厅收支及一切款项,登录薄记,造报本厅预算决算等相关事务。书记科负责本厅修缮设备及卫生等事宜,购置、保存物品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肃政厅的职责权限和纠弹工作程序。

1.肃政厅的职责权限。

首先,肃政厅依其职权纠弹官吏违宪违法事件、行贿受贿事件、营私舞弊事件、溺职殃民事件。依据《中华民国约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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