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当代台湾地区知名宗教类基金会概况一览表[3]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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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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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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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数额
(单位:万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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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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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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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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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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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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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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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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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众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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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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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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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宫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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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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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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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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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9人
兼职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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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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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鼓山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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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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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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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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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117兼职4
|
佛教
|
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
|
1982
|
内政部
|
132,77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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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947
兼职225
|
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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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展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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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内政部
|
118,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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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502兼职3
|
基督教
|
法鼓山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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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内政部
|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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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
|
专职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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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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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论坛基金会
|
1985
|
台北市政府
|
85,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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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22人
|
基督教
|
玛利亚社会福利基金会
|
1988
|
内政部
|
80,00
|
个人捐赠
|
专职179
兼职21
|
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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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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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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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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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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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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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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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泉慈善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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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内政部
|
72,00
|
涌泉寺捐助
|
兼职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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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
|
天主教善牧社会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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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内政部
|
63,17
|
社会大众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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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137兼职4人
|
天主教
|
佛教莲花临终关怀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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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卫生署
|
52,00
|
----
|
专职4人
兼职3人
|
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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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基督徒救世会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
|
1988
|
台北市政府
|
51,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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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
|
台湾基督教福利会
|
1966
|
内政部
|
50,32
|
其它(房租收入)
|
专职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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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
|
基督教都市人工作群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
|
1989
|
内政部
|
31,90
|
个人捐赠
|
专职5人兼职5人
|
基督教
|
天主教晓明社会福利基金会
|
2001
|
内政部
|
30,00
|
社会大众捐款
|
专职22人
|
天主教
|
世界宗教博物馆发展基金会
|
1994
|
内政部
|
30,00
|
个人捐赠
|
专职5人
|
佛教
|
利伯河社会福利基金会
|
1998
|
内政部
|
30,00
|
宗教团体
|
专职4人
|
基督教
|
门诺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
1997
|
内政部
|
30,00
|
门诺医院
|
专职87人兼职3人
|
基督教
|
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
|
1988
|
内政部
|
30,00
|
大众、政府、义卖
|
专职133兼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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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
|
佛光山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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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教育部
|
28,00
|
佛光山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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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7
|
佛教
|
天主教光仁人教基金会
|
1990
|
教育部
|
19,90
|
教会捐助
|
专职6
|
天主教
|
中华民国基督教女青年会文教基金会
|
1999
|
教育部
|
10,00
|
机构
|
兼职4
|
基督教
|
觉风佛教艺术文教基金会
|
1988
|
新竹市政府
|
10,00
|
其它
|
专职3
兼职1
|
佛教
|
表6中24家基金会的成立时间都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个时期台湾经济已经起飞,企业与民间资金相对宽裕,这是台湾宗教基金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据统计,台湾地区民众捐款80%都流向各类宗教基金会,以支持宗教团体兴办慈善与公益事业。台湾宗教团体获得的大量捐款,是台湾民众对宗教团体的一种信任,这是台湾宗教团体经济实力雄厚的社会基础。另外,台湾宗教团体都拥有庞大的“志工”(又称“义工”,在大陆叫志愿者)队伍。2007年台湾拥有11544个志工团体,志工近50万人,[4]许多志工团体与志工都积极响应宗教团体的征招,从事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宗教团体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也使宗教团体的慈善与公益事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它也会导致台湾宗教团体的社会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这其中的典型代表当属佛教慈济功德会中国论文网。
三、台湾地方政府对宗教团体的引导政策
台湾地方政府对于宗教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慈善事业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主要政策有减免税收、经费补助与名誉激励等制度。台湾宗教团体领导人也意识到,宗教团体如果要有社会影响力,从事慈善与公益事业是最佳途经。因此,在政府相关政策引导下,高度重视开展慈善与公益事业,并视之作为一种自觉履行的社会责任。
1、有关减免税政策。台湾宗教法规定,已登记的宗教组织享有免税待遇,但必须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减免费包括宗教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与房屋税等。[5]
有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减免规定。寺庙如设置医院、诊所、疗养院,则所提供的医疗业务、药品、病房的住宿膳食收入免税;寺庙设有托儿所、养老院、或设置残障福利机构,其所提供的育养劳务收入免税;寺庙设置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文化机构,其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税;寺庙如设有慈善救济事业,其标售或义卖的货物与举办的义演人文历史论文,其收入除支付标售、义卖及义演的必要费用外,全部供该事业本身使用的部分免税,以上免征营业税的货物及劳务均免办营业登记。如寺庙符合所得税法中所列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团体的标准,则该寺庙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均可免税。
有关地价税、土地增值税与房屋税的减免规定。宗教团体因自身发展需要,或经营公益事业需要的有偿土地与房地产皆可享有减免政策,另外,私人或其它机构捐赠给宗教团体也可享有减免税待遇。《台湾宗教团体法案》第24条规定:“私人或团体捐赠与宗教团体专供宗教、教育、医疗、公益、慈善事业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之财产,免征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其他依法应缴纳之税捐。但于再移转第三人时,以该土地捐赠前的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者,不在此限。”[6]
2、经费补助政策。宗教团体、宗教性学术机构及私立大专院校从事宗教公益慈善、社会教化事业及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享受政府补助。办法规定,同一申请单位,每一年度以补助一次为原则,补助经费按申请计划总经费最高补助百分之三十,并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限。一般性补助的内容具体包括:(1)举办跨宗教间对话、融合发展之相关活动;(2)举办有关慈善或社会教化之公益性活动;(3)举办宗教性学术研讨会或其它相关会议;(4)从事有关宗教议题之学术研究或书刊之出版;(5)参加国际性宗教会议或活动。政策性补助则由内政部视个案申请内容,依政策需要决定,经费不再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限。[7]
3、名誉奖励制度。内政部每年都对从事慈善与公益事业成就突出的宗教团体予以表彰,以激励更多的宗教团体做好慈善与公益事业。台湾内政部规定,宗教团体全年度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的奖励标准有两种:(1)宗教团体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成效卓著或捐资金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者,由内政部奖励;(2)宗教团体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曾连续接受内政部表扬,满10年以上,或15年内获本部表扬12次以上者,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奖励。台湾“内政部”自1976年起,每年均对于热心参与公益慈善、社会教化事业的宗教团体给予隆重的表扬,以表彰并肯定其过去一年的奉献,并藉此向热心公益慈善与社会教化事业的宗教团体及宗教人士表达诚挚感谢之意。2008年度由内政部表扬者共有246个宗教团体,各获赠“奖座一座”;报请行政院奖励者共有8个宗教团体,各获赠“匾额一面”。 [8]
在政府相关政策引导下,台湾宗教团体都积极从事慈善与公益事业,几乎没有缺场的。台湾宗教团体从事慈善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本主要来自社会捐助,它们通过慈善与公益事业再将这笔财富分配出去,在此过程中,宗教团体也扩大了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与社会美誉度,并可借此获得社会的进一步支持与经济资助,促进了宗教团体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宗教团体经济实力的增强。
参考文献:
甘满堂,社会学博士,福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福州大学当代闽台文化研究所长。
[2]台湾内政部:《97年度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绩优宗教团体表扬大会手册》,台湾内政部网站,2009年。
[3]王顺民:《当代台湾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性考察:概况、趋势及其相关的问题意识》,《国政研究报告》2006年5月8日。
[4]台湾内政部志工服务中心:“96年推动志愿服务业务成果统计表”(96年是民国96年),2008年。
[5]见台湾“税法关于宗教团体减免税的规定”。
[6]台湾内政部:《台湾宗教团体法草案》(2001年3月8日)。
[7]台湾内政部:“内政部辅导宗教团体发展及促进宗教融合补助作业要点”,2009年。
[8]台湾内政部:《97年度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绩优宗教团体表扬大会手册》,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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