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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时间:2012-09-20  作者:刘宇蓉
在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中,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汉族“胡化”,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当然,如果贪索巨额聘财,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谒,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以貌选其婿,”[?]实在是一个例外。但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

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贼盗篇》云:“略人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义》说,“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夺的意思。至于买卖婚,历代法律对此都是严禁的,例如北魏律云:“卖周亲及其与子妇者流”。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对于婚姻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唐律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例如主婚人与婚姻责任问题,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这就把婚姻责任区分得很清楚了,如果婚姻违律,谁是主要决定者,谁就是主要责任者。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也有许多规定,这都源于原始社会以来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它更明确、更严格了。除本章已经叙述的“良贱不婚”外汉族“胡化”,还有以下禁忌: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不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这方面比较乱,而到了唐代,才对此列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此外,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唐以前就有此规定,而唐律更详之曰:“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丧不得嫁娶,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同,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一,视为不可赦宥者。至于夫居妻丧而娶,应该怎样处罚,在法律中却查不到,而且,唐朝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中,谓“妻丧达制之后,起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颇为合”[?]。三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汉文帝以前,帝王死后每禁嫁娶,所以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云:“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汉族“胡化”,徒罪杖一百”,处罚是很重的。

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中,反映出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反映出当时人和人的关系,包括男子和女子的关系,也反映出许多婚姻、家庭观念。在法律条文的许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如在夫丧期间妻再嫁,那就不得了;而在妻丧期间夫再娶,法律上的处罚规定就找不到。再如唐律规定,夫殴伤妻者,要比照凡人减等处刑;妻殴伤夫者,要比照凡人加等处刑。——法律上就已肯定了这种不平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更不平等,达官贵人如果杀害妻妾婢奴,只不过是如同打死了一条狗,是无人过问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实在是最能体现出社会的阶级性质的。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变迁是平铺直叙的,历经数千年并未有太大的改观,许多制度性的规范已演化为思想意识,深深刻入每个人的灵魂深处,陈规陋习被视为当然。这种异乎寻常的“稳定性”揭示了中国社会积弱积贫的根源。而唐代婚姻制度却以崭新的姿态独树一帜,它所提倡的婚姻自由,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对现代婚姻制度而言,遵从礼教已经早无踪影。但唐代反传统崇尚自由的婚姻处理方式,对现代社会仍有很大的借鉴作用。现代婚姻制度的成因无在处于历史文化影响之中。唐给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在于,现代婚姻制度的利与弊,可以通过历史来透视,在婚姻法律的修订上,可充分认识人类婚姻历史上的发展状态,对我国完善婚姻制度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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