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人文历史论文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时间:2012-09-20  作者:刘宇蓉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论文开题报告范例。《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一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唐代的普遍风气,不受社会舆论谴责。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唐代的特点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休妻现象的同时汉族“胡化”,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例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⑦]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

另外,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三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这说明当时的朝廷对此是不以为怪的。此风不仅存在于朝廷帝王之家,而且存在于官僚、贵族以至于平民之家。即使是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妇薛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犯罪,严还救了他。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就是一代大儒韩愈,女儿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女儿再嫁。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

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层如此汉族“胡化”,下层也是如此。社会上一般妇女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唐人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子。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

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三、唐代婚姻制度利弊及对现代的影响

唐朝社会虽然风气比较开明,比较宽松,婚姻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唐代毕竟是封建社会,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矛盾的对立本质,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一阶级本质。“一方面,唐代主要是个开明盛世,对婚姻与性问题不像后世那样控制得十分严酷;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作为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不能不受前朝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控制更加制度化,从而对婚姻的控制也有某种意义上的加强。”[⑧]

(一)、一夫一妻多姬婢制

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婢女常有数百人之多。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媵、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杜佑家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唯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有名分的妾和无名分的姬侍、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待遇也是不同的。例如,柳公绰曾纳一女子,同僚们和他开玩笑,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柳说:士有一起一起,以主中馈汉族“胡化”,备洒扫。公绰买妾,非妓也。”这说明,妾是主人的配偶,不能随意让人观赏;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也可供客人娱乐,如侍酒,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就有“九烛台前十二妾,主人留醉任欢娱”之句。

(二)、等级观念和婚嫁要求

整个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上的社会,统治者通过上贵下贱的重重等级来维持其统治,人与人之间讲等级,缔结婚姻讲究门阀,在魏晋南北朝时达到了一个高峰。这种状况,到了唐代仍有很大影响。区分等级,首先是区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谓“良贱不婚”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在汉时还不是十分严格,后妃们出身“卑贱”的是不少的。到了魏晋南北朝,在这方面逐渐严格了起来,凡皇族贵普及士民之家而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者加罪,魏昭成帝有个后裔,因为曾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又以良人为妾,而坐免官爵,可见掌握相当严格。到了唐代,在这方面虽然略有开明,以太常乐人婚姻绝于士籍而认为非宜,使其婚同百姓;然而对于杂户等则限制其当色为婚,规定凡官户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配偶。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要予以严惩。《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妄以奴颇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律,各还正之。”

在唐代,妻、媵、妾、婢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这是因为,她们的来源不同,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不同,而这些等级是不可逾越的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从唐律上看,妾的身份等同于半贱民,因为从“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⑨]的律文汉族“胡化”,以妾与客女同论,而客女只是高于婢的半贱民,所以妾的身份也大致如此。

由于父母为女择婿往往考虑门第和钱财,也造成了不少老夫少妻现象。例如进士宇文翃攀附权势竟将国色之女许配给年过60的窦璠。崔元综58岁,娶妻19岁。陈峤年近80,还强娶儒家少女。对这种婚姻,女子当然不愿意,婚后生活也不可能幸福。有位崔氏女年轻又有才学,嫁给了一个老年校书郎卢某,婚后郁郁不乐。丈夫叫她写诗,她便咏道:“不怨卢郎年纪大,不怨卢郎官职卑。自恨妾身生较晚,不见卢郎少年时。”[⑩]哀怨不满又无可奈何、委婉曲折,加上自我解嘲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

当然,传统的“郎才女貌”的婚嫁要求在唐代社会也还有相当影响。唐代崇尚文学,科举制又发达,文士不仅名声好听,而且以文取仕比较容易,所以也有些人家择婿颇重文才。例如扬州军将雍某家资丰厚,却钦慕士流,将女儿嫁给有才而无财的崔涯,并时常接济他们。至于挑选女子的要求,原则上说,娶妇重德不重色,但唐代世风不尚礼法而尚风流,所以男子普遍看重美色,名士才子尤其如此。如诗人崔颢前后四五娶,只求美色。才子张又新声称:“唯得美妾,平生足矣。”

(三)、婚律及社会影响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共有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一直到清律,到民国时代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还可以从中看出唐律的影响。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从卓文君和李清照看现代爱情和婚姻向本真的回归_期刊网
下一篇论文:从礼貌原则看中西方文化差异_人文历史论文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人文历史论文
    无相关信息
最新人文历史论文
读者推荐的人文历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