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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巨灾保险在我国强制实施的探讨_农业论文

时间:2012-11-14  作者:邱园园

论文导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上规定强制实施强制巨灾风险保险。
论文关键词:巨灾保险农业巨灾保险,强制实施
 

在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在他的提案中建议,作为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我国要加快推进巨灾保险机制的建设。吴焰解释说,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是巨灾保险的基础,他认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还建议,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进一步明确有关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

一、严重自然灾害暴露农业巨灾保险的缺位

农业巨灾是指小概率且一次损失大于预期、累计损失超过承受主体(农户、农业保险公司或政府)承受能力的事件。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1949年到1994年,平均每年出现旱灾7.5次、洪涝灾害5.8次、台风6.9次、冷冻灾害2.5次,远远超过世界同类灾害的平均频度。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多亿元,而农业保险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亿元。同时国家财政每年花费了大量财力用干赈灾救灾,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并背上沉重包袱。在2008年初这场雪灾中,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成灾8764万亩农业论文,绝收2536万亩;森林受灾面积近2.6亿亩。2008年冬到2009年初春,我国北方超过3亿亩耕地遭干旱肆虐,其中重旱5 000万亩。此次大旱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保险的“缺位”。由于旱灾对农业的影响较大,而且一旦发生,受灾面积大、损失程度深。截至2008年3月1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其中农业保险已赔付6629.6万元,占已赔付金额的3 . 34%,可见保险公司在降低人们财产损失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论文格式范文。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上规定强制实施强制巨灾风险保险。

二 强制性是农业巨灾保险机制快速实施的保证

农业巨灾保险是构筑农业支撑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是促进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构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目前,对于农业巨灾保险是否能强制实施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刘京生认为,不应该实行强制保险,理由有两点,一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规定自愿投保的原则,强制保险违反了该原则,强制实施农业巨灾保险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二是从可实现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农业保险的监督手段不完善,因而强制农业巨灾保险无法实施。而庹国柱则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强制保险,理由有三点:首先,农业保险自愿保险参与率过低,只有通过强制实施手段才能保证参与率;其次,他认为《保险法》不构成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约束;第三,他认为强制保险有诸多的“好处”:避免逆向选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解决收保费的交易费用过高等。而冯文丽则认为,应该实施“诱导型”强制,即有条件的强制,把强制保险和我国当前的一些惠农政策相挂钩,例如直接补贴、农业贷款和农业技术服务。笔者认为,我国应推崇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种形式交叉渗透的运作模式,将强制巨灾模式和自愿巨灾模式的实施进行有机结合。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的方式易导致投保面积小农业论文,范围过窄。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较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的需求,赔付率升高抑制保险的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全面强制实施,又会增加农民负担。因此在方式的选择上,应区别情况对待。对种植养殖业风险较大的,应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采取自愿方式。另外农业巨灾保险的系统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原因导致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更高,而中国农民低收入导致的需求不足,私人部门又无法经营,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市场需要强制巨灾模式。强制巨灾保险可以避免逆向选择,降低保险成本,有利于保险风险的分散,降低系统风险,降低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覆盖面积,提高参与率,而且关键是政府的经济成本较低,被很多国家采用。

三国内外农业巨灾强制保险的经验借鉴

美国农业极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政府加大力度对农业和农作物通过保险进行转移。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 )。二十世纪90年代,美国对农作物巨灾风险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农场主必须购买巨灾保险,政府对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如《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计划,为了提高覆盖面积、分散巨灾风险,政府将干旱、雨涝、洪水、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的保险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保险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强制,规定只有参加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才能参加这些福利性计划。

日本1948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婺5呐┗В实行自愿保险。日本政府采×嗣窦浞怯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组织框架见图)。这种模式支持了主要农作物强制保险的实施?

巨灾保险农业巨灾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图

法国政府对所有农业保险部门都实行了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农业论文,并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其中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及许多做法也用法律或法规确定。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了对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储、蚕等)实行强制保险。法国政府通过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农民从政府那里得到了高额的保费补贴,调动和保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瑞典实现强制保险的方式是销售农产品时征收保险税。同时瑞典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也是高额的,补贴率达到66%。而通过征税的方式相对于直接从农民手中收取保费,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行政成本还可以降低农民的抱怨程度。前苏联对国有、集体农业企业个体农民的农作物、饲养动物和其他财产统统实行强制保险,也开办自愿保险项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的,不盈利论文格式范文。保费收入全部免税且不上缴财政,支付赔款和防灾费用后全部留存作为准备金积累,以应付巨灾赔款。在当时,其保险制度运行得较为成功。菲律宾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法》明文规定,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民必须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希腊成立专门机构直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瑞士选择的是一般性强制保险,而不是法定强制性保障。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农作物保险基本实行强制保险。

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份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我国农业保险试点中,新疆建设兵团从1996年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凡是农牧团场所属全民、集体、家庭农场、承包户所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都必须参加保险。对于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团场、承包户,在保险范围内因灾害所遭受的损失,均由自己承担,上级部门一不拨款救济,二不核销由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在保费的缴纳及财务处理上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险费的缴纳也是通过挂帐(集体、全民的农工直接计入账户成本),或者从利润中提取(家庭农场和承包户在每年的纯利润中提取),亏损的农户还可以分次交付,秋收后结账。而且团场的管理体制和对农工、承包户、家庭农场的约束力与地方不同,生产管理严格,统一管理、统一劳动,而且农工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享受退体待遇,领取退体工资来保障老年的生活这也是兵团对于农工有比较强的约束。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相互农业保险,基本上实行统保制度,保证了较大的承保面积。其他试点的省市也都实行农户按照要求参保农业论文,财政予以补贴的办法。

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我国近年一系列的灾难和风险,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风险管理的更多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建立巨灾强制保险的条件逐步成熟。当然农业巨灾强制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承保风险大,保险公司易消极对待,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以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

四、建良好环境推进农业巨灾保险的强制实施

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我国农业保险法规是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155条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即该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新《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但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在2008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大会上,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建议我国应该加快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可先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试行《农业保险条例》,条件成熟时出台《农业保险法》.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尽快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以便明确农业巨灾保险的性质、实施范围、运作方式、职能与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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