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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

时间:2011-04-18  作者:秩名
3.22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比更能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中,由于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像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那样所有事情都由全体合伙人商量通过。这样,虽然合伙制事务所也是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可以在合伙人之间选出决策层人员,除非重大事情需由全体合伙人一同决策外,一般情况决策层人员便可做主,这样工作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
 

3.23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比更有利于事务所规模扩大。这种组织形式可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做合伙人。因为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对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会有太大影响。从而极大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和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是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理想选择。

4.《合伙企业法》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版合伙法),其中对“有限合伙”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开辟了新的政策空间,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组织形式上与国际同行全面接轨。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目前,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由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各种组织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制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由于其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竞争力弱等原因目前几乎不存在。有限公司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这种形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流。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则综合了合伙制与有限公司制的优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合伙人的主观能动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盟,减轻非直接责任者的“或有风险”。

有限责任合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是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是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介于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之间,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况下斩断了连带风险,同时也提高了事务所的公信力,为行业发展创造了一个松紧适度的公平环境。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将会逐步显现。

据有关资料显示,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大型会计公司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中。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以往,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有限责任制有其合理性。由于有限责任制以合伙人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承担的责任明显小于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只有那些达不到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组建事务所者,才会被动选择合伙制。但这种被动选择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造成一些会计师为了迎合客户的非分要求而放弃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甚至与客户“同流合污”。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参与会计造假被取缔,但其合伙人却并没有多大经济损失,有些会计师甚至重新注册一家事务所、改头换面重新执业。

与此同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有“怕选错搭档”的担忧,自己不违规,不一定能保证“搭档”也严守规矩,而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并让其他合伙人有“倾家荡产”的风险。

新版合伙法正式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含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其基本规则为,有直接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有直接过错的合伙人在承担了无限责任(即用自己在事务所的出资额及家庭财产进行赔付)后尚不足以赔付时,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才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规定同时解决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现了多赢局面。

5.结论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同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有其独特的发展优势。从国际上看,有限责任合伙制一出现,便得到国际许多大型会计公司的认可。原“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全部完成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以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会计公司的陆续转型,已充分证明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其生存和发展的优势。我们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基于加快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化进程,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等因素考虑,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朱小平,叶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理论观点》[J]会计研究,2003.7:33-37
[2]单永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和治理问题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9:12-14.
[3]潘华恭.陈刚.《十年合伙中的几点体会》[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1:64-66.
[4]李丹.“四大”合伙文化的同质性与差异性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4:65-68.
[5]王棣华.合伙文化与合伙管理[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6:49-50
[6]卜海涛.新版合伙企业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有限合伙制”全面松绑[N],中国财经报,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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