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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与影响_中美贸易争端

时间:2011-06-0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正式进入了专家组审理程序。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早可见于1980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中美贸易争端
 

前 言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措施”和“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向中国提出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会议上提出成立专家组,但是遭到中国的拒绝。同年12月13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正式进入了专家组审理程序。2009年1月26日,WTO专家组发布最终裁决报告,认为中国有关政策措施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至此,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首案落下帷幕。

从中美建交至今,在中美贸易关系迅猛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是频频发生,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知识产权争端。近些年亦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美经贸关系的正常健康发展。那么如何应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就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归根究底其实质是什么呢?它对中国有什么影响呢?本文从回顾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历史开始,试着分析这些问题。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史回顾

(一)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早可见于1980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美贸易争端,该协定(第6条)规定,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在此后的三十年中,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从未间断过。

1989年,美国开始实施“特别301”条款,并在这一年和1990年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名单”。 1991年5月,美国更甚将中国从“特别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名单”升至“重点国家名单”。此后,经过艰苦的谈判和协商,中美终于在1992年1月签订了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与此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宣布,由于有关问题已经达成了令人满意的解决,终止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做法的调查,并取消对中国的“重点国家名单”的确定。备忘录的签署使中美知识产权冲突暂时得到缓解。

(二)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1993年11月,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再次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名单”,并指责中国没有切实履行1992年《谅解备忘录》的义务和责任,致使美国企业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从那时起,中美之间又开始了多轮谈判,但是收效甚微。

1994年6月30日美国正式将中国确定为“特别301条款”贸易重点报复的国家,再次发起对中国的调查,新的一轮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开始了毕业论文格式。1995年经过两轮艰苦的谈判,终于在2月26日达成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并以《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作为附件。美方承诺终止对中国的“特别301条款”的调查和撤销对中国的报复措施,并保证为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提供技术上的援助。

(三)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1996年4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在“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再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实施产权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由于谈判未果,美国贸易代表宣布,拟对中国价值30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与此同时中美贸易争端,中国也公布了相应的报复清单。中美再次开始了新的一轮知识产权谈判,双方在1996年6月17日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由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两部分组成。同日,美国代表宣布取消对中国“重点外国”的确定,终止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措施,但将继续依据贸易法第306条监督中国执行1995年协议。中国也宣布,取消对美国的反报复措施。

(四)中国入世后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2001年12月10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是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并没有结束,只不过争端更多的是围绕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的实施展开的。从2005年开始美国就利用“301条款”对中国展开不定期的“审查”,以评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2007年美国更是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和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向WTO提起申诉,从而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2009年1月26日,WTO专家组发布最终裁决报告,认为中国的海关侵权品处置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违背《TRIPS协定》的内容,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至此,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首案落下帷幕。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

回顾中美建交至今的三十年里中美的经贸关系,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纷争就从未停息过。中国入世之前,两国多采用双边协议体制来解决问题,在入世之后,美国似乎更倾向于想采取WTO的多边解决机制。不管是采取何种方式协商和谈判,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归根究底是美国的商业利益集团的利益、中美政治经济利益的角逐、中美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有所不同。

(一)美国商业利益集团的利益

众所周知,在美国,在对外贸易政策问题上,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美国的商业利益集团及大公司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商业利益集团对美国政府的影响力很大。一方面,商业利益集团巨大的经济实力使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其意见。代表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就是这样一个利益集团,尽管它是一个非政府组织,但其本质是美国部分大公司的商业利益代言人,以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在全世界推动知识产权加强甚至过度保护。

另一方面中美贸易争端,大商业利益集团与美国贸易代表处、商务部、财政部及司法部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被一些美国学者称为“共生关系”[1]。这意味着大商业集团甚至都不需要游说,他们就可以影响甚至改变政府行政部门的决策了。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IIPA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是力压我国、保护美国在华知识产权的首要利益集团。它每年公布的特别301报告,都对中国在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立法和执行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向USTR提出建议,以确定根据特别301条款中将中国列入什么样的观察级别,而USTR则会根据这份报告制定对华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政策。例如USTR在2005年的特别301报告中接受了IIPA的建议,将中国升格为“重点观察国家”,这使得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1996年后首次升级。

(二)中美经济利益的角逐

知识产权关系到美国的经济实力,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2006年的美国总统经济报告称,知识财产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以上,知识产业占美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经济增长的40%。近些年美国外贸逆差逐年上升,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却是年年顺差。知识产权产品无疑是美国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那么要将这种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肯定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可以获取很多的利益,但是由于中美两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两国统计口径不一致,中国一直是美国贸易逆差的最大来源国,因此美国把扭转巨额逆差的希望放在其优势产品上也是无可厚非的。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另外从产业竞争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在某一专业领域中拥有了它就等于拥有了核心竞争力。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产品结构改善,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已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但是缺乏核心竞争力,而且很多国内公司还处于模仿阶段,缺乏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许多跨国公司纷纷利用知识产权争端作为压制中国公司发展的武器。而美国本就是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垄断者,它为了维护自己在这一领域的利益,当然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尖端技术的流失,强化美国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中美贸易争端,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纷争其实也是反映了中美产业内贸易的竞争。

(三)中美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不同

如前所述,美国为了维持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在国内建立了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毕业论文格式。如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同时,政府还和产业界密切合作,美国企业通常会组成各种知识产权联盟,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中美数次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中,有很多申诉就是由企业联盟直接提出来的。

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存在欠缺和不足。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建立的,1983年开始实施《商标法》,随后陆续出台和修订了《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体系、监管手段、企业行为、民众意识等方面开始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入世以后,我国更是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和《TRIPS协定》规定的义务。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不足,很多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盗版现象严重。

而美国则是片面地一直认为中国没有很好的履行义务和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太落后,尤其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和对执法的严格监督,没有严格的惩罚机制。它单方面地看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足,用国内的严苛的标准来要求中国,希望中国能在短期内达到其标准。而现实的巨大落差使得美国失望,继而采取措施报复中国,加剧了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纷争。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历来是中美经贸关系的焦点,而且这种关系极易被政治化,也就是说,知识产权问题在中美关系中不仅是一个经贸问题中美贸易争端,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那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究竟会对中国有何影响?

(一)积极的影响

之所以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会对中国有积极的影响,是指它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进程。为了兑现第一个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中国在1992 年修改的《专利法》中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此外还发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同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于当年9月25日发布了《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由于《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先前美方提出的有关美国作品保护问题也得以解决。随后,199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木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2000年修改了《计算机保护条例》,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于2002年开始实施,2005年4月开始施行《电子签名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化进程正在一步步进行和完善。

(二)消极的影响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对中国的消极影响是从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来讲的。显而易见,越来越激烈的知识产权争端正在阻碍两国的外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品领域。美国是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出口国,而我国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产品还在依赖进口,但是美国为了防止它的尖端技术的外泄,一直限制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这种限制严重影响了两国贸易平衡,这也在一定程度扩大了中美贸易顺差。


参考文献:
[1]http://www.cass.net.cn/cass/show_News.asp?id=87753
[2]宋杰..公共秩序,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J]国际贸易问题,2008,10
[3]何兴强.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制订中的利益集团因素[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3
[4]刘建明,袁永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对策[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8
[5]崔鑫生.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8,3
[6]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影响及其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1998,7
[7]竹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双方态度剖析[J]商场现代化,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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