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视野下的课税理论依据 |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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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因而若将纳税人利益、权利保障需求与国家治理放在整个关系链中考察,则课征税虽看似增加了公共物品提供的成本,但仍有其存在之合理依据,即在于征税具有保障纳税人自由、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经济运行效率等潜在价值;前者以个人为目的,后者以社会为目的,最终表现为以纳税人为目的。至此,课税的侵权性便可得以消解。
这种体现人本主义的以纳税人为目的的交换说,简称纳税人目的交换说(随社会经济生活变化不断作出相应修正)。其中以纳税人为目的体现权利本位,基于纳税人私人财产权;而交换过程则体现社会本位,基于社会契约。这样,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对穷人少纳税或不纳税却享受着同样的公共物品服务等诸类问题,也会有更好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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