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家庭1的现期效用大小(u)等于其消费开支(c)。
<5>
由于家庭2其工资开支完全归个人所有,所以其现期效用大小(U)等于工资水平(W)。
则社会效用 <6>
表示两家庭效用之和,T为政府税收, 为企业税后利润, 为开发商税后租金收入。
把<2><3><4><5>带入<6>得:
<7>
(2)若改革即终止提取则:
<8>
其含义与上述情况相同。
= + = <9>
(其中新的消费 ,新的储蓄 , 为A中用于消费的部分, [0,1])
即此时家庭2把原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的用来消费,部分储蓄。
<10>
新的政府税收( )等与税率(t)与新的两企业销售利润[ ]加上开发商租金收入 的乘积。
<11>
新的家庭1的现期效用水平,大小与原来相同。
<12>
新的家庭2的现期效用水平等于新的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
新的社会效用 <13>
( )为新的家庭效用水平, 为新的政府税收, 为新的企业税后利润, 为开发商税后租金收入,其大小与原来相同。
把<8><9><10><11><12>带入<13>得:
<14>
(3)上述两种情况的比较
1)改革前后社会效用水平的比较
<14>减去<7>得:
= - = A <15>
由A的含义知A是大于0的数,所以 0,即改革后的社会效用水平不小于改革前的社会效用水平。
ⅰ:当 =0时,即此时原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储蓄,改革是无效的。
ⅱ:当 >0时,即此时部分的消费原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改革即可带来社会效用的提高, 越大,提高的越多,改革是可取的。
在这里可以借鉴一下帕累托改进的定义方式,可知改革是可取的。
2)改革前后两家庭工资收入及效用水平的比较
由 及u与 的表达式可知,改革前后家庭1其工资及效用水平没有发生变化;由 及U与 的表达式可知,家庭2其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减少了A,但同时家庭间的贫富差距也因此减小了,与目前的减小贫富差距的政策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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