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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信息成本、合作精神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

时间:2016-01-29  作者:王海东

提要:农信社组织形式的改革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对今后农信社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原则也有重要的影响。当前,农信社改革出现了几个不好的倾向,一个是追求“银行化”,一个是追求“大型化”,再一个就是“有名无实”。在局部信息成本、以及共同精神和保护性制度安排的作用下,当前我国农信社的组织形式改革应该避免银行化和大型化的唯一方向,保持农信社的灵活优势。
论文关键词:农信社,局部信息成本,合作精神

一、局部信息成本与农信社的产生和发展

合作社运动19世纪中叶发源于西欧,迄今已有150多年历史,当时主要得益于西欧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最初的合作社是在消费领域,之后发展到生产、流通和金融领域。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运动在金融领域的主要形式,也是合作社运动比较高级的阶段。

由于农信社业务多是缺乏充足抵押资产保证的贷款,局部信息就成为其降低经营风险和从事业务的基础。农信社的存在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农村信贷的局部信息成本,使农村贷款申请者可以以便捷的方式和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弥补了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不足,由于农村贷款人局部信息成本的高昂,一般商业银行的介入经营成本太高,因而不愿意在农村经营,而农村信用社则可以利用其在局部信息成本上的优势,填补农村金融的空白。

从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农村一直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屡禁不止,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已经成为私营经济和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推动力,而且民间金融有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但是这种以高利率为特征的民间金融也引发了不少金融诈骗活动,给这些地区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造以后,极大的收缩了在农村的经营力量,几乎从农村市场上退出,农村金融力量极大的削弱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引导农村的民间金融活动走上正轨,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好的弥补国有商业银行退出产生的业务真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平均发展水平还不高,而且发展极其不平衡,地区间的文化传统差异也很明显,一般的商业银行也很难充分了解当地的局部信息,因此农信社在较长时间内将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形式。

但是,一些地区的农信社改革片面强调组织的大型化,用行政手段推动农信社的合并,这样作的一个结果就是农信社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突破了和局部信息成本相关的地域界限,大大削弱了农信社经营中的局部信息优势,无形当中增加了农信社的经营风险。

二、技术进步条件下农信社的发展趋势

同样作为金融中介,在技术进步的形式下,农信社的组织形式变化也将出现一下趋势:一方面,农信社规模的扩大成为可能,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也将更为准确和快捷,农信社的经营手段和工具也将不断进步,经营的地域也可以适当扩大。同时,农信社作为降低局部信息成本的有效形式,在技术进步和金融中介大型化的趋势下仍有生存的条件。作为在相对较小地域上经营的规模较小的金融中介,农信社对网上银行这种前台技术的运用不是特别迫切,而且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充分享受电子支付和信息交换这两种后台技术进步,有效的提高农信社的运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

这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农信社作为降低局部信息成本的组织形式,其在经营上不可避免的具有地域性和规模较小的特点,而这个特点正是农信社存在的基础,因此农信社的改革不能仅仅注重组织形式的大型化(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组为商业银行的情况另当别论),关键在于所选择的组织形式能否适应农信社的发展特点。在保持农信社基于局部信息成本经营的相对较小规模的前提下,要注重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培育,中央银行或跨地区管理机构应该建立第三方信息处理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规模较小的农信社有效享受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经营手段的进步,同时,通过第三方信息处理机构,可以对分散的农信社的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农信社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避免由于组织形式大型化带来的农信社地方经营优势的丧失,而且可以通过第三方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督和控制,有效降低农信社的经营风险。

三、合作精神、保护性制度安排与农信社的发展

一般的商业银行无法成功的把内部人拥有的丰富的信息资源应用于其地方性贷款业务中的,但是农信社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成员们之所以自愿提供关于家庭和邻里事务的信息,仅仅是因为他们感觉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可以信赖它,他们觉得他们是在帮自己。正是这种共同的事业心,也就是“合作精神”,才使这些早期的信用合作社取得了惊人的成功。要改善信用环境,仅仅把地方性放债人赶走是不够的,没有成员们的内部信息,地方性信用合作社收取的利率不可能比当地的放债人低多少;如果没有成员的团结精神以及他们共同的无限责任,合作社自身也不会对外部人有可信赖性。合作精神实际上是早期信用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的经营要素。

早期的农村信用社成员们彼此共享的信息除了形成一个很高价值的信息资源外,另外一个重要优势就是成员们对其他人的个人历史和家庭情况非常了解。他们彼此知道从对方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只要他们经常碰面,社会控制就很容易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信任资本”很容易形成。

当合作社规模很大时,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例如,前联邦德国有超过40000名成员的信用社,这种规模会通过损害成员的道德参与感(Williamson, 1975)削弱信用社的社会环境质量。一般情况下,规模扩大的结果是合作精神的丧失,而这又会引致严重的代理问题(Alchian and Demsetz, 1972;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Fama, 1980)。

因此,合作精神作为合作社的内部规则集,对控制内部机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合作社规模逐步扩大,这种精神会受到削弱,代理问题就凸现出来,需要保护性的制度安排来治理。

我国的所谓信用社制度虽然保留着原来的合作称号,其实其本身早就已经失去了合作的本来含义。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对外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等,这些才是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50年来的运营完全背离了上述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是假合作金融之名而集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于一身。

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合作金融的本质,无法形成合作精神的内在约束,出现了严重的代理问题;同时,又没有加强农信社的保护性制度安排,更加剧了内部控制的混乱。

五、我国农信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明确的回答了本文开始提出的三个问题,对于我国农信社组织形式的改革可以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仍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深厚的生存基础,商业化并不能成为当前农信社组织形式改革的主要出路。

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组织形式,并为达到一个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农信社既利用了其成员固有的局部信息和信任资本,又利用了合作精神的优势,因而可以降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给社员带来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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