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 为标准化收入(即理论财政收入能力); 为某种税种的税基; 为某种税种的税率; 为全国平均财政收入率。这里的难点在于税基的确定。税基明确的,即可直接计算。税基不明确的,即可用GDP作广义税基代替。将各地区实际财政收入占该地区GDP的比例加权平均,再计算出全国平均财政收入率( ),用该地区的GDP乘以平均收入率即得到这部分的标准收入。
2、标准化支出的测算。标准支出可用财政支出需求来表示,它反映的是能够保障各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在评估财政支出需求时,主要选择与行政事业支出相关性强的因素,主要应包括:人口,这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基本要素;国有单位职工占人口的比重;人口密度的倒数,该因素与财政支出呈负相关;人均GDP,这反映经济发展不同地区财政支出水平的高低。测算该地区按照全国平均水平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支出,测算的结果是该地区理论财政支出,即标准化支出。测算各地标准化支出公式是:

其中:EX为理论财政支出能力(即标准化支出需求);P为人口;Ps为国有单位职工人数;Ps/P为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A为面积;A/P为人口密度的倒数;GDP/P为人均GDP;a、b、c、d均为系数。将测算出的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相比,求出财政体制平衡系数,若这一系数大于1,则该地区属上解地区,若这一系数小于1,则该地区属补助地区。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依据即是标准财政收入减去标准财政支出的差。标准化支出的测算应采用相关因素法,分项目测算。这里的关键是确定某项支出相关因素及不同地区完成某项支出的成本差异系数。在按上述公式建立的均衡化转移支付模型中,虽然理论财政收入能力和理论财政支出需求的测算还要基于经验数据,仍会带有历史延续的不合理因素,但已被限制在最小程度,并会随着从税收返还中“切块”出来而形成的均衡拨款资金的逐渐扩大而最终被扬弃。
(四)根据我国实际确定均等化程度。均等化并非是平均主义,允许有一定限度的差别,才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贫富地区差距多大为宜,应在专门委员会的协调下,由各地协商确定。德国的经验是,平衡后的人均财政支出最富和最穷的州相差9.4个百分点,即最富的州可保持标准水平的104.4%,最穷的州至少要达到标准水平的95%。我国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如德国,其差距应稍大一些。根据各地区标准化收支差额和所确定的均等化程度系数,就可以测算出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转移支付规模计算,也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的办法,即富裕地区超收幅度大的可适当多转出,贫困地区歉收多的可适当多补助。在实行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时,可先组织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对口转移。如果富裕地区应转出数额超过对口贫困地区应转入数额,其应转出余额应上缴专门机构,建立专门转移支付基金账户,由专门机构管理或向其他地区转移。如果富裕地区应转出数额不足对口贫困地区应转入数额,其应转入差额则由专门基金补足。
(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为保证转移支付的公正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管理转移支付事宜。机构应隶属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省代表和专家组成。其工作重点应放在技术问题上,包括制定基本原则、测算方法和工作程序等。财政部提出的转移支付方案应缴专门机构审定后方可实施,这样才能保证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规范化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但由于我国国情和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技术要求,立即在全国普遍实施均等化转移支付尚不具备条件,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立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可采取分步实施战略。首先,为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需要,短期内我国仍应采用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但要逐年缩减税收返还的数量,逐年加大转移支付的数量,提高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然后,可通过试点的办法逐步实施横向转移支付,并从技术手段上为实施均等化拨款做好准备。最后,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较为完善,均等化拨款的技术准备也基本完成时,就可以实施以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的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模式就可以选择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
参考文献:
[1]江明融《公共服务均等化论略》[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0)以及《地方财政统计资料》(1998-200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3]徐国荣《国外转移支付借鉴与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四期。
[4]邓子基《分级财政不否定中央财政主导地位》[N],《中国财经报》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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