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政府间转移支付是国家为了地区间各项公共事业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财政支出政策。无法起到应有的均等化作用。
关键词:转移支付,均等化作用,改革与完善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国家为了地区间各项公共事业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财政支出政策。在我国当前公共财政积极推进的转型时期,由于计划经济惯性等因素,政府并未很好履行其应有的公共职责,公共服务供给各地苦乐不均,财政剩余各地不一,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人们,财政待遇迥然不同。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不可能通过市场达成,需要政府通过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是建立起来的,从运行情况看,该体制的均等化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构建一个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具有良好均等化效果的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及评价
(一)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形式。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建立并实施的,是一种纯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带有明显的过渡期色彩,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一般性补助也称老体制上解或补助,是从旧收入分配体制沿袭下来的分配方法。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收入上解的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而对于其他财政收入较低的省区,如内蒙古、吉林、福建、江西、西藏等16个省(区)继续按规定得到补助。
2、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如下:
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本公式中的R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种税每增加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3、专项补助。这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根据特定的用途及地方特殊情况,由中央拨付给地方的专项资金。目前有两类专项拨款,一类是追加拨款,如粮油加价补贴,边境事业费补助、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三西”专项资金等;另一类是救灾资金,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汛补助费等。
4、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为了保持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对过去年度因体制变动、企业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因素引起中央和地方财力转移的事项,以及一些不在收支包干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年终结算,有的是中央补助地方,有的是地方上解中央,它是包干体制的一种补充。
5、公式化的转移支付制度。这是1995年起实施的一种新的收入分配形式。这种方式主要采用数字公式来估算地方财政能力和支出需要,以此来决定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它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的一个重大进展。但由于转移支付数额有限,仅占中央财政收入0.5%左右,与实际支付需要相差甚远,无法起到应有的均等化作用。
(二)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效果分析。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新旧财政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众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该制度的均等化效应不够明显。
1、目标定位不明确,有效转移支出不足。财政转移支付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在提高财政支付收支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致均衡。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是以效率优先为主,兼顾公平的,这虽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方针相一致,但与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是相违背的。
2、财政转移支付不规范,资金拨付随意性较大。为照顾原有的既得利益者,我国现行分税制体制中仍然保留了原有的体制补助和体制上解,其数额的确定都是各个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结果,缺乏明确、科学的依据,随意性较大,没能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来分配资金,难以达到财力均等化的目标。同时,税收返还只与增值税和消费税挂钩,这不仅不能解决原有财力分配不均的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扩大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而其他形式转移支付的分配也带有很大随意性,没有采用统一规范的科学方法。
3、转移支付形式多样,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不明确,各种转移支付形式之间各自为政,导致转移支付缺乏公平合理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随意性很大,许多收入上解地区恰恰又是获得专项拨款较多的地区,使得转移支付失去了其应有的均等化功能,甚至还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状况。
4、公式化转移支付力度不够。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该办法试图用因素法对部分财源进行分配。可以说,在提高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及其规范化、透明度等方面与以前相比都有重要的进步,并为下一步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但由于该办法所用资金是来自中央财政收入中的增量部分,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高,其收入增量也是有限的,所以用该办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数额也是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转移支付分配不科学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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