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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分析_运作流程-论文网

时间:2014-06-06  作者:刘承学
高速公路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如下:

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机构

       
   

原始权益人资产出售或转让特设目的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发资本市场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商投资者

形出售或转让收入委发行收入购

成托

某资产池未来收入托管行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具体说来,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成立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交通部(厅)可以成立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并将根据规划要修建的高速公路交给专门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由该公司选定其所属的即将修建的高速线路,分析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同时选一条与该高速公路有相似现金流的线路,作为对未建高速公路的风险准备,按一定比例将这条线路优质资产暂时划归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最后将这条高速线路及其选定的相关优质资产定为ABS目标,形成某高速公路资产池(assetpool)。

2、组建特设目的机构(SPV)。在ABS过程中,SPV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的独立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败,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从国外情况看,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三种:政府设立、市场中介机构设立和发起人设立。一般来说,政府设立的SPV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权威性,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在发展证券化市场、规范市场运行以及培养投资者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它SPV所无法比拟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设立的SPV通常能够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相关利益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能够保障证券化融资交易程序的公平性、合理性和节约融资成本;发起人设立的SPV,是发起人专门为证券化融资而设立的子公司,这种方式可以简化交易程序,节约融资成本,但在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方面又很难做到严格和规范。

因此,SPV的设立方式应根据发行地点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阶段来选择。如果是在国外资本市场发行,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免税地区(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SPV。如果是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在我国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收费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为了使SPV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由交通部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其经营业务为专门购买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资产并发行ABS证券。当各种条件完全成熟,我国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时,则国家可允许部分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以不同形式)包括与国外金融机构合资设立SPV来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步替代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

3、实现项目资产“真实出售”。原始权益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与新成立的SPV签订买卖或者转让合同,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过户给SPV。买卖或者转让合同中必须规定:如果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truesale)。由于“真实出售”的只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部分现金收入流,因而不会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失去对高速公路的实际经营决策权,也不会改变其所有权结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还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保留部分资产收益能力。

4、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即通过各种办法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其中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或保险来实现。在现阶段,比较适合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有两种:优先/次级结构和信用担保。前者是将发行证券分成两个种类:A类和B类。A类证券为优先证券,其持有者对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拥有第一优先权;B类证券为次级证券,其持有者拥有第二优先权力,只有当A类证券持有者被支付后才能行使。这种结构把本来支付给次级证券持有者的本金和利息用来提供信用增级,使优先证券持有者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更有保证。后者依赖于不受经济周期影响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信誉。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由政府或政府机构为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由政府全额出资成立国有独资的专业担保机构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担保。当然,另一个变通可行的思路是直接引入外国担保机构或建立中外合资(合作)担保公司来满足信用增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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