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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探讨

时间:2011-04-21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建立于建国初期,引进了前苏联的一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概预算管理的模式已逐步转变为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计算模式改革思路是,按照量价分离和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的原则,对计价定额进行改革。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管理,价格计算模式
 

1.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1.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模式

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建立于建国初期,引进了前苏联的一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概预算管理的模式已逐步转变为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实际上是对工程造价实行政府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它强调定额是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定额含量、取费及费率的指令性,使得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脱离价值,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改革现行的工程定额管理方式,实行量价分离,逐步建立起由工程定额作为指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建筑工程造价的机制。政府的管理职能应从原来的微观管理方式转变为以宏观调控为主,实现国家对消耗量标准的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

1.2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计算模式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法,它强调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供求关系和分配制度,在几十年来的国家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经逐步的探索和完善已自成一体。这种方法确定建筑工程造价主要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造价定额、规定费用构成和颁布价格及费率标准来完成。工程设计部门在编制工程造价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不高,责任感不强,它们只注重套定额指标,不考虑市场动态。显然,这种估算结果难以反映建筑工程造价变化的客观事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领域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度和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以及工程建设的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的加强,要求建筑产品价格进一步放开,适应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从而要求我们采用的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工程定额管理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计算模式改革思路是,按照量价分离和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的原则,对计价定额进行改革。属于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标准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划,实现国家对定额消耗量的宏观控制,对于人工、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用等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调整与放开相结合的办法,改变国家对定额管理的方式。

1.3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社会咨询服务

从建设部实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来,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在产生初期及其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主要由建设部门、计委系统的工程咨询公司,财政、审计部门的基建审计机构,金融系统的委托代理部门以及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内设审计机构组成,这些机构中有的是政府部门职能转换时成立的事业单位,有的属企事业单位自办实体,更有甚者是为机构改革留的后路,而真正作为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独立法人”的只占总量的20%左右,绝大多数与原(或主管)单位有挂靠关系,有的甚至是彻头彻尾的“官办”。近几年建设部又对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进一步确立了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独立地位,促进了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快速和规范化发展。免费论文网。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投资体制及其它各项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和挑战。

2.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基本是属于政府职能,体现出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和多部门、多层次管理的基本模式。从管理权限的划分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是归口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和定额等的组织制定,制定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等诸项工作。各部门和各地区的造价管理处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各自行使造价管理职能,在统一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下,主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有关法规、制度和定额等的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调解仲裁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收集和发布有关造价信息等工作。这种造价管理制度虽比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在对建筑产品价格的控制和干预上有所减弱,但这种改变并没有突破原有管理制度的框框,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缝缝补补,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去看,政府干预仍然过多,层层管理,很多方面统的过死,如定额、取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管理等,使建筑工程造价难以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行,实现其最终目标,价格随行就市。

2.2价格机制不合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造价中的各项取费应该是各施工企业在平等条件下,通过竞争确定的。而现行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取费标准是按工程性质、类别划分的,这虽然比过去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划分的方法改进了一步,解决了同一工程不同企业施工,其取费标准不同的问题,使施工企业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避免了由此引发的取费高的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从中赚取费率差以及外地和本地小的施工队,挂上国管理方式,仍为其主管部门事先规定好的指令性费率。显而易见,这种取费方法,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

2.3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完善

境外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为其公司机制为无限责任,加之属于专业人士合伙制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利益团体,不能依靠某一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承揽业务,只能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来吸引客户,所以,其公正性较好,而我国大多数有较好业务来源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大多数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附属机构,且尚未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国内这类企业虽然暂时解决了业务来源问题,但其公正性地位受到了损害,因此外资投资或外资合资项目一般不愿意委托国内这类企业做咨询项目(加入WTO后,境外咨询企业涌入后更是如此)。长此以往,国内造价咨询企业就会因不适应竞争而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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