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实施长江流域协作立法。实施长江流域协作立法,是解决长江流域水事立法冲突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论文网站。长江流域地方人大或政府可以通过订立联合水事立法协议,制定流域统一规则,通过长江流域各省市人大或政府的联合水事立法或协作立法。制定统一水事法规或规章,减少多头立法或重复立法。立法协作可采取二种方式:一是对于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水事管理热点、难点、重点立法项目,成立联合工作组联合立法,制定共同水事法规,然后各自公布,对于有共性的水事立法项目,由一省或一市牵头组织起草,其他省市予以配合,立法结果实行资源共享,水事法规各自公布,这种立法协作的好处是:它是一种工作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的改变。这种立法协作既节约宝贵、稀缺的立法资源,又能从源头上避免长江流域水事立法冲突,有效促进长江流域水事立法一体化进程。
最后,设立长江流域水事立法信息部。各地水事立法信息不对称是长江流域水事立法冲突产生的根源之一。如果能在长江流域建立水事立法信息交流平台,不但有利于解决水事立法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为各地提供了相互学习,立法借鉴的交流场所,该水事立法信息部是长江流域统一立法协调机构的工作部门,负责长江流域地方水事立法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水事立法信息部通过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情报的收集和分析,找到立法冲突的症疾,化解立法冲突,提高长江流域水事立法效率,建议该部门建设一个网站环境保护论文,创办一份刊物,作为长江流域水事立法信息收集、法规草案公示、地方立法探讨和交流之平台。
(4)统一执法。
长委会承担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其执法工作与立法工作相比更显滞后。因此,应在长委会内设立精干、高效的水资源管理执法队伍,进一步强化长委会的水资源执法体系建设,以适应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需要。
随着长江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及水污染形势的严峻,未来各种水事纠纷将呈上升态势。在我国长江流域设立水事纠纷法庭,专门负责各种重大水事纠纷的处理与裁决。
(5)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提高水事管理决策效率,让长江流域各利益主体知晓、分享和参与长江流域的水事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资料共享,信息互通。
长委会和各行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虽事权划分清晰,但因水资源的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它们间的水事管理如何协调配合,管理信息如何沟通和共享,就需要有一个合作交流的机制和平台。长委会就是一个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水事管理信息,流域内水质、水量和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为流域决策提供有利的信息支持,有利于流域内各利益主体参与流域管理决策。
也有利于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上中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的协调合作,有利于水污染综合治理。
长委会定期发布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公报,就流域内的水质、水事、水量、环境通告流域内的各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文献:
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曾文慧.《越界水污染规制――对中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的考察》[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越来军.《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协调机制研究――以淮河流域为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送审稿)》第十条。
[1]转引自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试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体制.http://shuizheng.chinawater.com.cn/zcyj/20030812/2.asp,200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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