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时适当降低地方财政负担比例
从出口退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效率最大化的根本要求来看,出口退税宜尽可能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地方财政负担不宜太多。从出口地方财政负担退税与其增值税分享相对等原则来看,地方财政又应当负担已分享出口货物已纳的增值税。目前出口退税增量部分地方财政负担由25%下降到7.5%,随着出口退税规模的扩大,合理的地方财政负担比例应在5%左右。
(三)引导纺织服装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
建议通过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变化,来充分体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对出口产品的鼓励与限制导向等。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纺织服装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鼓励出口创汇的新型产品,可实行征、退税率一致,对一些成熟型出口纺织品,其退税率宜适当低于征税率,对低端的、高能耗的纺织产品,则不予办理出口退税。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来引导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同时,国家应当对长期的发展目标做出规划并进行公示,从而使纺织品出口企业对长期的出口退税政策演变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避免因出口退税率上下调整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以便企业更好地做出相应决策。
总之,笔者认为对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做出的调整是政府灵活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的有效之举,然而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面临着诸多不利的限制因素,所以单纯依靠出口退税率调整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出口退税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引导行业内的企业家通过科技创新和产品升级来提升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才是促进纺织行业出口持续稳定发展的唯一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杰. 出口退税的作用分析与政策选择[J].生产力研究, 2006,4.
[2]马维胜.出口退税新机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税务研究, 2006,6.
[3]李新. 关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思考[J].财经论坛, 2006,10.
[4]张芝萍. 出口退税调整对纺织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J].北方经济,2007,3.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