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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视野下的反倾销制度评述-论文网

时间:2015-03-24  作者:陈朝玉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地对认定倾销的规则提出挑战。在现行WTO/GATT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各国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都会提出利于自身的解释,这显然不利于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为此,本文试从倾销定义的历史沿革及构成做理论上的诠释,再在确定倾销的标准及程序上作实践方面的解析,最后对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制度作了评述。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评述

前言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紧密。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既有互补互惠的一面,同时也免不了冲突和摩擦的问题,涉及反倾销的争议越来越多。反倾销(Anti-Dumping)是针对倾销而言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认定和许可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的适当运用,可以有效地抵御外国产品在本国的倾销,有力地保护相关民族产业,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

欲评述反倾销制度,倾销的准确理解是前提和基础。

一、倾销的定义与构成

(一)倾销的定义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概念由来已久。本世纪初,美国反倾销专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Viner)在探讨倾销现象时发现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国富论》中提到许多国家官方的奖励(bounty)行为,亚当·斯密将这种行为称作倾销,但实际上其更类似于现今的政府补贴行为。据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JohnH.Jackson)考证,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Dumping概念的是美国《1868年商业与财政年鉴(VI326/I)》。尽管对倾销的讨论和试图解决的种种立法努力在整个19世纪报道不断,但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倾销现象逐渐增多,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才真正显现出来,各国也开始重视反倾销。

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学界对倾销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这两种定义均不能准确反映倾销的法律内涵,前者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的界限,后者把国内市场价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上述定义尽管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了倾销的共同特征,即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

(二)倾销的构成

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从而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其构成需要三个基本的实质条件:一是倾销事实,二是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但是,进口国并不能对所有的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从理论上探讨倾销的构成要件,仅凭此还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诉讼最关键的步骤,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二、确定倾销的标准与程序

倾销的确定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确定和倾销幅度的确定。

(一)倾销事实的确定

倾销事实的确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这里主要是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角度探讨倾销事实的确定。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亦称正常价格或标准价值,一般理解为出口商的出口产品在其本国国内销售的价格。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定义,只是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方法。GATT1947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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