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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稳妥处理加班加点工资劳资纠纷_加班加点概念-论文网

时间:2014-11-23  作者:焦新军

论文摘要:加班加点工资引发的劳资纠纷已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强化了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报酬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报酬的特别时效。但在实践处理中,因各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作法不统一,仲裁和法院部门掌握的尺度也存在差异。因此对加班加点的概念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确认和加班加点工资的科学计算进行重新剖析,从根本上妥善处理好此类劳动争议和纠纷。
论文关键词:加班加点概念,延长工作时间,争议和纠纷,工资支付标准

因加班加点工资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强化了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报酬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而且专门明确了劳动报酬的特别时效,这些法律法规的影响已经逐渐呈现,不少地方有关此类的劳动争议案件相继出现了增长态势,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少数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又有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的理解问题。问题的根本在于对加班加点概念的全面理解,在于对加班加点的确切认定以及对加班加点工资的科学计算。要妥善处理好此类劳动争议和纠纷,就有必要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问题进行剖析。

一、统一和梳理加班及加班工资的概念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加班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班加点”等不同的称法。各种法规因出于不同的目的和原因,对加班和加班工资均没有全面清晰的定义和界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两者的概念进行统一和梳理。

1、明确加班的概念。加班是相对于正常工作时间而言的。加班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加班含义是指延长工作时间,确指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正常界限延伸至休息时间范围内,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有两种形式:一是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二是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狭义的加班是指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之一的加班。

2、明确加班工资的概念。相对应加班是正常的工作时间而言,加班工资则是相对于正常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工资范畴。国际劳工组织《1949保护工资条约》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综上所述,加班可以界定为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或依法安排调休的延长工作时间。因加班所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统称为加班工资。

二、准确把握工时制度和制度工作时间

加班首先表现为延长工作时间,这涉及需要确认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即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正常时间是多少。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正常时间与工时制度有关。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两大类,特殊工时制度以可分为两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指出的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需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1、标准工时制度。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目前的标准工时制按后者规定执行。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需经审批同意;二是采用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三是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另外,还一种特殊工时制度,即缩短工时制,主要是指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

4、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目前,企业单位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的认定,而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则需要依法变通予以适用,但依然以标准工时制度下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为基准予以调整。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同时,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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