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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斯德哥尔摩现象突破口供的构想_看守所-论文网

时间:2014-09-09  作者:赖振华

论文摘要:斯德哥尔摩现象是人在一定的外界影响下产生的特殊的心理状态。本文通过对斯德哥尔摩现象成因的分析,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提出创新,提出在该类的侦查工作中,以斯德哥尔摩现象作为侦查的方法是可行的,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法。
论文关键词:斯德哥尔摩现象,羁押,看守所,监室

一、斯德哥尔摩现象的由来

斯德哥尔摩现象(Stockholmsyndrome),又称斯德哥尔摩效应、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被害者对犯罪者产生情感、好感、依赖心,导致被害人反过来协助加害人、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斯德哥尔摩现象源于1973年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表的心理错综转变下,四名人质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抗拒政府营救他们的努力。获救后不仅拒绝指控绑匪,而且一致对歹徒没有伤害他们、对他们加以照顾表示感激,甚至还为绑匪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人质中一名女职员还爱上了劫匪。这一件事引起了社会科学家的思考,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后来的心理学研究将这起绑架案中的人质心理变化称为“斯德哥尔摩现象”。

在历史上或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存在斯德哥尔摩现象,清朝满人的辫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清朝男人的发型是由满族人留辫子的习惯而来的,清朝建立初期,为了表示清朝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为了表现汉族人民对清朝封建统治者的臣服,清朝政府强迫全体中国人按照满族人的习惯留辫子。因此全国人民奋起反抗,抗拒清朝政府的暴行,清朝政府为野蛮推广留辫子,不惜大肆屠杀不肯屈服的中国人。经过清朝的统治,留辫子竟然被当时的一部分中国人当成了传统,以至于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政府的统治后,很多人对辫子产生怀念,甚至有人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不惜放弃生命。一部分中国人从当初“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对留辫子的奋起反抗,到逐渐接受,最后到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死,也是由于清政府的从野蛮屠杀到体恤百姓的统治方式,诱发了一部分人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斯德哥尔摩现象,简而言之,可以叙述为,A刚开始对B态度恶劣,行为野蛮,B会憎恨A。然后A对B略施小惠,B会对A态度转变。最后A对B回复正常的待人方式,B会认为A对B很好而对A感激不尽。而其实最后A只不过是对B采取了正常的待人方式,而B会对A感激,其原因就在于在A的这一态度的转变下,已经诱发了B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二、斯德哥尔摩现象的科学解释及形成条件

西方心理学家这样解释斯德哥尔摩现象:出于对罪犯的畏惧,被害人为了转移心理压力,分裂出另外一种思想,把受到伤害(攻击、压迫、禁闭等)当成理所当然的,把受到的施舍(食物、外界消息、甚至生存权利)当成恩惠。人质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如此经过长时间的或短时间,高浓度的对峙,就会把开始对犯人的恨,转变为畏,再转变为爱,以此来减少心理压力。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因此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人质就会把解救者当成敌人。

心理学家的进一步研究显示,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形成,有几个形成的因素: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

三、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运用斯德哥尔摩现象之方法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具有物证书证少且取证难的特点,因此侦查更加倚重于审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面对审讯未达到目标,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僵局,可以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来影响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变化,以期提高审讯成功率。将上述形成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因素加以扩展,可以得出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条件:

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入看守所,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住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让其处于信息封闭、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境地,从而形成了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前提条件。侦查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有策略的诱发其他条件,使得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的几率提高。

第一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条件比较差的多人监室,配合强度较大的审讯力度。看守所的集体监室在押人员罪名不同,涉嫌各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混合羁押,且以暴力犯罪居多。此类羁押条件的特点是羁押人群素质普遍不高,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素质普遍较高形成较大反差,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的生活环境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此类环境下,心理落差极大,仿佛置身于异常恶劣的环境。此时配合高强度的审讯力度,更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负担,尽量使其置身于“绑架受害者”类似的境地,此时侦查人员亦要表现出“绑匪”似的穷凶极恶形象,不给予犯罪嫌疑人任何好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不予接受,务必造成犯罪嫌疑人绝望的思想状态。

第二步,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比较好的多人监室,降低审讯强度,侦查人员适当施以小恩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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