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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利弊

时间:2011-04-21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另一方面,企业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就不能保障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特别是有些小企业,其所提供的费用也有限,难以保证伤者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受到侵害。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企业的营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之上,企业职工的人身财产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
关键词:原因,风险,权益
 

1.企业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

1.1由于企业主观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1.1.1工伤保险法律意识淡薄

当今,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都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仍有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急功近利,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了解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更不清楚职工工伤保险的意义,因而不给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工伤保险。

1.1.2存在侥幸心理

企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在一个企业,每年究竟有多少工伤发生?从总体来看,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事故毕竟是少数。如果企业领导注意职工工伤事故的预防,企业职工尽量小心谨慎地工作,就可以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论文大全。于是,有些企业领导便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只是缴纳保险费而已,并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企业职工没有工伤事故发生,企业岂不是白白交纳保险费?更有一些所谓的“好领导”认为,还不如将这些应交纳的保险费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或作为福利待遇分发给企业职工,给企业或职工一点真正的实惠,所谓“把钱用在刀刃上”!

1.2由于企业客观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企业能否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这是因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工伤保险费。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对外,债务累累,对内,职工的工资尚不能到位,肯定没有资金去交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从表面上看,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无力交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似乎情有可原。但事实上,不依法对企业职工进行工伤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一方面,可能使企业陷入更深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当发生了伤亡人数过多的重大事故时,企业可能因无力负担大笔的补偿金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破产和工人失业;另一方面,企业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就不能保障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特别是有些小企业,其所提供的费用也有限,难以保证伤者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受到侵害。

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借助众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踊跃投保而建立起来雄厚的保险基金,在少数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得到赔偿或者给付就有了充分保障。因此,加入了工伤保险,企业就免除了后顾之忧。不仅保证了职工在工伤时经济有所保障,而且由于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该企业,使领导和职工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到生产中去,产生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从而有条件更好地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仅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使职工最大可能地获得真正的实惠。

2.企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利弊

我国目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仍然存在,而且还不在少数,我国的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虽然我国从立法上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劳动保险实行监督,如果企业不服从,可以移送法院处理。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还不够落实,导致有的企业并不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果职工权益受到损害,企业生产是否安全也受不到工伤保险法规约束和制约,因此,其利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风险方面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企业的营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之上,企业职工的人身财产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如果企业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以分散职工因工伤而遭受的人身财产风险,那么,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了“共担风险,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援助,企业就必须独立完全地对工伤职工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会导致许多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利亏损企业,其经济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了工伤,特别是大的工伤事故发生后,靠自己的力量往往无法抵御,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论文大全。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积累20万元人民币,而企业对外债务5万元人民币,从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比例看,该企业是盈利企业。但突然有一天,某职工在生产车间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住院治疗左臂被迫截肢,终生残疾,仅医疗费,假肢费等就花去60万元人民币。因为该企业没有依法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那么,企业不得不用其财产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显然,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补偿职工的损失。企业就可能因此导致破产,并可能引发连锁问题反应。风险如此之大,企业实在难以公平竞争。

同时,如果企业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必将影响职工对企业的信赖。因此,企业中常常会出现职工或家属“闹工伤”的情况,当职工的风险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时,必然与企业反目成仇,甚至对薄公堂,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但是,如果该企业依法为职工进行了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可将工伤职工的工伤损失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获得补偿,从而,分散企业的风险,使企业不受职工工伤事故这种“小事”影响,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中去,以全部精力参与到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能够有所作为。

2.2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不断地更新并且日益复杂,职工的在职培训往往因客观条件不能及时跟上,因此,职工的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加,如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均能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但如果企业规模小或者效益差,则很难有经济能力对工伤职工给予应有的补偿,给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上带来了不可想象的实际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为社会增加了负担,也会影响安定团结。

首先,有些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问题就因此难以维持。有的职工因工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不仅自己不能继续工作,而且需要家人照顾,加上不断要求医院治疗、复查,生活极其困窘,另外,有的职工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工伤后不能继续工作,不用说医疗费用,仅仅全家老小以后的温饱问题就难以解决,从此生活与欢乐无缘。其次,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性,由于本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伤残职工特别是患有一定潜伏期职业病的职工的流动性就更为困难,往往是职工应当享受待遇,但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却为谁支付待遇互相扯皮,受损失的还是职工及其家属。

再次,是外资企业职工受其企业主工作期限的限制,工伤待遇难以落实。即企业主在一定期限内对职工负责,一旦外国或中国境外地区企业主工作期满离去,职工待遇便受到损失。

2.3外部环境方面

首先,从费用上看,假如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互助调剂,减轻了企业工伤费用的负担,为事故发生较多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保障,减少了后顾之忧,为企业平等参与竟争创造了条件。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从眼前利益看,是节省了不开支,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不是社会化管理政府部门没有义务代替其担负起较大的管理职责,少数家属到企业“闹丧”,职工“闹工伤”的状况时有发生,使企业领导很难从处理工伤的纠缠中摆脱出来,专心从事企业经营。另外,一些外商在投资办厂谈判中,明确提出工伤保险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也许因此而错失合作良机,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的发展。因此,不能小看“工伤”事件,也许在企业建立之初,这是一件可有可无,甚至都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由于企业领导的目光短浅,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未加入工伤保险,说不定日后,会因此影响职工对企业的信赖,企业的社会信誉及市场竞争力,也许企业没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却因为一起工伤事件的索赔而导致关门倒闭。

2.4安全生产方面

人们曾经担心,实行了工伤保险,工作经济负担的大部分推到了社会上去,企业安全生产便失去了一个原动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受到影响。但是,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这是因为:首先,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带来了一个以基金为纽带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旦发生工伤,必然要享受工伤待遇,从而也就必须报工伤。这不仅极大地增加了过去漏报、少报的现象,而且促使企业管理者必须努力减少工伤;其次,由于进行了工伤保险统筹,企业风险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而且,为了节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也必然促使基金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察,提高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论文大全。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连加入保险的资金都舍不得用,何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又有何闲置资金去改善安全状况和生产环境?越是这样的企业越不注重安全生产工作,也就越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往往不是给职工一部分钱“私了”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这种领导又怎会有雄才大略去经受市场的挑战呢?获得丰厚的利润是不可能的了,就算是营利也绝不会拿出资金改善安全状况,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这种企业即使侥幸不会被“工伤”事故拖垮,也迟早会被时代淘汰。因此,重视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合法法律意识,不仅是企业和职工的“小事”更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大事”,相信在全体公民的努下,普及工伤保险制度,减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将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总结,工伤保险制度对经营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如同撑起一把“保护伞”, 分散了企业和雇主的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发布.
[2]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
[3]黄晓星.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
[4]刘婷.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D].暨南大学,2007.
[5]刘庆原.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6).
[6]罗家清.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鄂州大学学报,第14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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