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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责任的探讨

时间:2015-10-07  作者:邵洪涛
  五、律师专家责任的限制与保险制度

(一)律师专家责任的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服务的范围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性,要求律师对各个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完全掌握也是不现实的。与其他专业相比,律师执业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即使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仍难免要承担因执业过失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若不对律师专家责任进行限制,那么因过失所产生的律师责任就可能会无限地扩张,是专家承受更大的执业压力,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限制制度有利于实现专家所获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的平衡。

对律师专家责任进行限制,首先,法律可以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和司法实践规定律师行业特有的免责和减责等抗辩事由,全面保护本行业专家的利益。其次,法律可以直接对专家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规定。由于专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法律可以通过规定律师行业专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或者以专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准规定专家赔偿数额是其收取的服务费的若干倍的方法来有效的减轻专家所负担的民事贵任。

(二)律师专家责任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律师行业专家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若由律师以有限的经济实力承担最终责任的话,既不能体现制度的公正性,也没有现实可能性,并且很有可能限制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专家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律师专家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律师专家在提供专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损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其本质上是转移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缓和专家沉重的责任负担与其较小的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化解和分散律师执业风险。同时,投保专家责任保险有助于在澄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使受害人在短时间内得到应有的赔偿,能够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律师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事实,经当事人提出索赔请求,由律师事务所申请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查清经济损失确系律师的责任之后,即向当事人支付一定限额内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高限额取决于律师交纳保险费的多少。

虽然律师专家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完善解决专家责任的全部问题,但是对于我国的律师行业来说是值得借鉴和发展的。目前我国专家责任保险刚开始试点,其发展成熟还需要时日,但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专家责任保险制度定会发挥其优势,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

作者简介:

邵洪涛(1977-),男,汉族,安徽阜阳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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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俞信吉,俞欣妙关于专家责任若干问题的探析[J].三江论坛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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