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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说“同命同价”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4.第十七条的法律价值:

4.1展现权利的平等

、 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三条庄严地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是一句空话,而是以更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力量来实施这一宪法原则的。

4.2彰显了生命尊严的时代精神

应该认识到,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人的生命,依据户籍制定的赔偿标准,显然是将生命人为地划出了高低贵贱,这也是对生命平等权利的不尊重。“同命同价”体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尽管统一标准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但我们还是最大程度的彰显出了生命的尊严与价值。

4.3使公平失衡回归应然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宪法平等权讲,“同命不同价”对亿万中国的农村公民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权利,它不利于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制造了社会的不公平和城乡的矛盾。《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公平失衡回归到相对公平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在新法实施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权利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新法实施的情况下,同一事故中给付相同的死亡赔偿金,如果有人认为赔偿有些少或想得到比别人更多的赔偿,我建议通过以下办法来实现。

5.1通过参加商业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寿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适用补偿原则,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购买不可能重复理赔。但人寿保险可以累计赔付,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可以多投多保而且都会得到赔付。

5.2通过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来填补

首先应明白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是对受害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一个赔偿。如果认为赔偿太少,完全可以通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填补。


【参考文献】
[1]唐斌.传统法律文化对依法行政的影响与对策[J].党政干部论坛,2005,(03).
[2]王弦.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之比较[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
[3]杨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型及现代法治构建[J].巢湖学院学报,2007,(01).
[4]汤莉莉.荀子礼法学理论的法文化学思考[D].中南民族大学,2008.
[5]李若男.论先秦法律文献中的和谐思想[D].黑龙江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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