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注意义务 |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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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过失竞合犯罪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心情。(参见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25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例如在如下场合之中:司机甲开车不小心把行人撞到,司机乙开车精神不集中,没有注意前方的情形,来不及刹车,因而从行人身上压过,结果把行人轧死了。如此场合,依此观点,司机甲和司机乙都“应当预见”,却因为都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因而他们具有共同犯罪的意识,是为共同过失犯罪。
[?] 参看陈兴良《刑法哲学》,37-4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三版。
[?] [奥]弗洛伊德著,高觉敷译,《精神分析引论》,41-5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
[?] 葛伟峰:《谈刑法理论中的意识传递》,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5期。
[?] 该判决系对于一被告于某日下午六时许,驾驶车辆沿市内电车之路基行驶前进,电车轨道宽5.9公尺,并高于汽车车道,被告之汽车行抵桥前1.5公尺处,在其前方之二成年人,自的车轨道走下,致与被告车辆相撞,而致一死一重伤。联邦最高院认为:“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有违反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之准备,然对驾驶人之此项要求,亦应考量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之配合,而在可以容许之限度内,始为适当,盖以汽车驾驶人并无将所有行人之可能不注意之情况皆予考量之必要及可能,是以如就当时之全部情况,经深思熟虑,判断该行为人必不至如此不注意时,则行为人应系已尽其注意义务。”(参见廖正豪:《过失犯论》,196页,台湾,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二年。)
[?] 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14页,日本,成文堂1969年日文版,转引自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 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第379—384页。
[?] 参见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游伟,谢锡美:《信赖原则及其在过失犯罪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郭立新:《论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4期;张小虎:《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之探究》,载《求是学刊》,2004年第3期。
[21] 参见赵志轩:《论过失共同犯罪》,2003年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资料来源:中山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免费论文参考网。
[22] 参见廖正豪:《过失犯论》,210-211页,台湾,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二。
[23] 参见[日]中山敬一:《信赖原则》,载中山研一、西原春夫、藤木英雄、宫则浩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第3卷,86-87页,日本,成文堂1982年日文版。转引自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24] 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25] 参见廖正豪:《过失犯论》,210-211页,台湾,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二年。
[26] 廖正豪:《过失犯论》,211页,台湾,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二年。
[27] 这里所指的“地位”是在职务、业务以外的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行为人的地位。
[28] 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载《刑法问题与争论》,第三辑,329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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