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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大流通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所以,当图书馆出口监测仪器报警时,对经过的读者不仅不能进行人身搜查,甚至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因为造成监测仪报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读者自己的书(书中磁条未消磁)带进馆里,有的是一时疏忽大意忘记办理借书手续,有的是办理的借书手续,但图书里装有永久性磁条……即使有个别居心不良的读者想偷书出馆,我们也可以友善宽容地提醒他是否忘了办借阅手续,使其感受到了人格的尊重和人文的关怀,让那些存有不良念头的读者翻然醒悟。特殊情况下,确实要检查读者书包、人身的,也一定要在读者自愿的情况下由读者自己检查其书包、身体。对极个别有证据证明其偷窃了图书的读者,图书馆应该及时通知学校保卫人员,并立即报警,由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这样既尊重的学生的人身权利,体现了学校具有法制观念,又维护了学校的尊严。

三 图书馆安装监视器与读者的隐私权

在大流通模式下,每个阅览室不再配备“守门”的工作人员,只有若干工作人员进行上架、巡架等工作;而读者也可自由出入各书库、各楼层及其公共区域。以我馆为例:我馆一天只有14位老师(晚上会更少)和若干勤工俭学的学生上班,但却要管理面积为42300万平方米的馆舍,接待读者4000多人次。在这样的大馆舍大空间环境下,在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与读者的数量极其悬殊的情况下,某些极个别的素质低下的读者充分利用了大流通宽松自由的环境实施不良、不法行为。失窃事件接连发生:图书馆的图书丢失严重;读者去完洗手间回来时,发现桌面上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不翼而飞……为此,除了工作人员加强巡视和对读者的提醒外,不少有条件的图书馆还在书库角落和大门附近安装了监视器,使那些试图偷窃者望而却步,增加安全系数,方便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却引起了非议。有人认为图书馆无资格安装监视器;某些读者也认为在监视器下,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了监视,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一)高校图书馆具有安装监视器的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高校是否有资格安装监视器,对其直属单位的图书馆安装监视器就更加无任何法律依据。从法理上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图书可以不加约束肆意地安装监控器。安装监视器还要注意两个前提条件:(1)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利;(2)安装监视器不能对读者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二)隐私权与公共场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通常存在于与社会、公众或他人无关的私人场所。那么,在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权呢?当代学者普遍认为,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并非当然地、完全地失去隐私权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共场所的人仍然保有相应的隐私。论文发表。公共场所是“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高校图书馆向广大师生开放,只要是本校的师生(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校外人员)都可进入。所以图书馆是公共场所,在图书馆学习的读者享有隐私权。

(三)图书馆安装监视器要注意的问题

既然读者在图书馆享有隐私权,学校图书馆又有安装监视器的权利。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图书馆安装监视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安装程序问题。一般而言,高校图书馆安装之前,不必由政府相关机关审批,而只要向政府相关机关备案就可以。公共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政府机构,而教育部门又是高等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高校在安装监视器时应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同时备案。

2.信息保密问题。可接触到监视信息的人员应当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只有那些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操控监视器或实施相关的检查,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相关信息。只有那些关于涉及监控目的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才可以加以保存和利用,对于不相干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或删除。同时,这些信息也只能用于原始目的,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尤其是不得加以商业利用,也不得予以公开。

3.安装的公开性问题。图书馆的监视不同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或出于国家安全对特定的人所进行的秘密监视。图书馆的监视对象是书库等公共场所中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其设置必须是公开的,不得秘密进行,正如人们现在在公路上常常可以看到的“前方有测速仪”的提示一样。这是维护人格尊严的需要。论文发表。另外,安装监视器时,不能安装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如洗手间等。必要时还要向师生讲清楚安装的目的。

4.监视程度问题。安装常规监视器能达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就不能安装高倍、远程监视器。安装高倍、远程监视器不仅清晰度高,隐蔽性也很强,会对个人的隐私构成潜在的威胁。

大流通以其诸多的优点使之成为现今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它的开放性,自由性也也使得一些新的现象呈现,从而引发一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至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只对大流通容易引发的三个法律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希望能给采用大流通模式的高校图书馆一些有用的参考意见,也希望能引起更多高校图书馆对此问题的关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高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图书馆又是为读者学习、科研提供信息服务的地方,在方便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在每一个细节上考虑周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为广大师生树立好榜样。只有这样才能尊重读者权利,树立学校威信;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更好地发挥大流通的优势,让读者自由自在地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


【参考文献】
1、钟开玫.高校图书馆的“大流通”【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41—42.
2、李立新.图书馆罚款论【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1):73—75.
3、陈琳.门禁管理模式下读者服务工作的新思路【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2—74.
4、宋建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搜身检查吗?【J】.教育,2006(21):62.
5、廖万敏.高等院校在学校管理中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正当性及其规制【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08(11):10.
6、王娟.公共场所隐私权【J】.法律适用,2007(1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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