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没收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是矿政执法主线
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由于相关行为的非法,从而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本地矿政部门予以没收后,存在妥善处置问题。这点是比较难的,难点有两个,一是,原产地的矿政部门怕有渎职之嫌而有所忌讳,本地矿政部门发现后,难以沟通而内外联动;二是本地矿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难以自行处置。就这些难点本矿政部门处置方法设计如下:
首先,出于对原产地的尊重,即对原产地矿政部门的尊重,和对伤害地环境状况的尊重,发公告函,请求原产地相关部门联合处置,当然公告函对象可泛指,具有寻“根”启事性,从而便于处理好与邻近区域矿政部门的和睦关系,不至于遭其反感。因为是不同地区政府机构的沟通行政事务属于政府体系内部衔接行为,所以没有严格法定公告期限限制,公告期长短只要合理适当即可,公告期满,未有人或外区相关机构予以主张的权利或权力的,再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出售,实现资产变现,或依法作其他处理。其次,本地矿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处置权的,自行进行处置,若无处置权,则请求本地和原产地共同的上级部门处置或授权处置。
处理以上难点的法律后果不具有排他性的。一般情况下,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一般是由开采人与当地的农户或村委会签订取土补偿协议,而没有在当地办理许可登记手续,这时,农户或村委会和开采人以及非法购买人,共同侵犯了国家所有权,负连带责任。本地矿政部门依法处理本地非法购买人后,并不等于原产地矿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没有了追究本地连带责任人责任的权力,只要不重复性处罚,法律法规是允许另行追究的。从而保证了原产地的矿藏在法律上可以得到圆满的恢复。况且,本地矿产部门自行处置、或请求共同上级处置的经济变现值都归于国库,算是为原产地康复矿藏提供了提存。假如有必要康复矿藏,还归其自然赋存状态,此种处置为此提供了经济保障。
打击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多方面的,涉及的部门也是很多的,作为本地矿政部门为了达到迅速及时打击的目的,降低日常打击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只能抓住重点,在没有得到原产地矿政部门和本地所有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情况下,只能以没收非法所得的矿产品配合相应的处罚为重点,尽可能多地协调对没收为目的有最积极意义的相关部门参与配合。这样,使得打击能立竿见影。内外地的部门联合、所有部门的参与,协调起来很难很难,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动用起来,也有滞后性。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抓主线是切实打击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的明智之举。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的,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既不要把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使犯罪分子逃脱其应受的刑事处罚,也不能把仅属于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从而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和责任。[3](P4)
3.2结论
管理外购砖瓦用粘土法律思路的特点优势及其意义,探究了物权形式依法变化情况,未依法转移的,产权主体不变化,找出了依法打击的切口;顾及区域外的矿藏在经济上的恢复,同时省去了与原产地矿政部门衔接沟通的时间难度;抓住没收和相应的处罚为重点,附带性注意本地部门的配合;让本地矿政部门从众多的法律法规中解脱出来,从众多的政府机构协调难度中解脱出来,做到了不渎职,同时有效地保护和实现了砖瓦用粘土矿藏的国家所有权,同时规范本地矿产市场,使其秩序化、公平化,间接帮助原产地矿政部门遏制矿产非法外流,维护当地的地质地貌环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龙翼飞.中国财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0.
[3]王利明,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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