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占主流观点的是折中说,即主客观相统一,判断外部原因是否对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产生强制的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的影响就是被迫停止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的影响就是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是行为人是否自动放弃了犯罪。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彭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首先,彭某犯罪意图明确,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本案中,彭某先是采用捂嘴巴、强行拖拉等暴力手段,将金某拖至公园内一小竹丛中,对其进行了抢劫。继而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令其躺下,对其亲吻、抚摸并强行解其裤带,意欲强奸。彭某实施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并且其具体开始实施的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危害。因此可以认定彭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其次,彭某犯罪目的未能实现并非出于本意,而是由于潜在的被害人的原因。
彭某放弃继续犯罪的原因是出于一种迷信认识,认为强奸月经期的妇女不吉利,是不祥之兆,这种放弃行为并非发自内心的真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道德性而自愿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假如金某并非处在月经期,或者彭某不知金某处于月经期的话,按照合理的逻辑推理,彭某将会继续完成犯罪,实现其强奸的意图。又或者说,若是彭某未有此种迷信,那么他还是有可能完成犯罪的。
再次,与犯罪中止相比较,彭某犯罪未遂的特征更加明显。
(1)从外部条件上来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停止犯罪行为、等待外在条件成熟时再继续实施该犯罪。本案中彭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他的放弃行为完全是基于一种对犯罪对象认识上的个体差异,感到时机不成熟,这种放弃行为具有偶发性、个体性的特点。不难想象,一旦彭某再次遇到机会,而女方又不在月经期的话,彭某即会再次犯罪并达到既遂。
(2)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中止中,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主观上所希望的,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但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不符合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至少不是其所希望避免和积极追求的。本案中,彭某在主观上希望实现既遂犯罪目标,对犯罪结果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并非出自彭某的本意而为之。并且彭某的内心并不是认为自己能够在被害人月经期完成犯罪,因此不属于犯罪中止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减轻其主观恶性。
(3)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犯罪中止属于发自内心的行为,如出于真诚的悔悟或对被害人的怜悯,它消除或减少了先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了一种值得倡导的价值,反映了一种对善的追求。从立法上看,刑法上确立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彭某的行为显然并非如此,它对社会的危害可能将在其他的犯罪对象上得以延伸,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仍在继续,应当构成犯罪,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分析,本案应当定性为犯罪未遂。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8年版
2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 美] 乔治P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