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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_证明责任-论文网

时间:2013-11-23  作者:陈洁
法律和整个社会是期望执法者依法办事,法律和整个社会是要求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规则本身只是起到了维护法律的作用,并没有起到破坏法律的作用,所以它是合理的。

其次,“毒树之果”原则的价值不仅在于阻止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而且关系到司法的尊严。如果法院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法院也就是参与和鼓励了公安机关的非法行为。当前之所以中国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只是对于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而据此获得的其他衍生证据不予排除,这样至多只会让那些通过刑讯逼供的人再通过“合法”的程序讯问一次罢了,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它的根源。而如果我们引进“毒树之果”的话,那么由于非法获得的证据衍生的证据同样不具有可采性,这就使那些相信所谓“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公安人员由于不再有动力而最终放弃那些非法手段,从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迈向民主法治化,彻底摒弃刑讯逼供。

2、“毒树之果”原则的社会价值

“毒树之果”原则的社会价值指它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以及这个社会所奉行的原则的价值。在实行这个规则的过程中某些犯罪人确实可能逃避处罚,但是这是“将个人权利和自由看的很高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

当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为了将某一个人定罪,政府司法部门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以违法证据定罪,这虽然可以达到将个人定罪的目的,但却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违背了依法治国的价值观,甚至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权衡利弊,其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国家遵守自己的法律比以违法收集的证据将一个人定罪应该更重要吧!

也许这种选择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如果司法机关为了顺应被害人的愿望,不惜以非法手段将被告人定罪,就会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毒树之果”原则虽然可能会对社会中的某些个体造成不利,但却维护了社会整体价值观。

“毒树之果”原则保护了个人权利这是无庸质疑的。侦查中对个人权利进行某种限制是国家权利。但不管个人的力量如何强大,如果与国家的力量相比较也是弱小的。这就形成了政府方和被告方在诉讼能力方面的严重不平衡。这种力量对比上的不平等现象很容易导致审理的不公正。为了调整诉讼双方的不平等状况,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以与公诉的力量向制衡。

“毒树之果”原则具有制衡国家侦查机关权力的功能,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侦查,而不可以在违法的状态下进行侦查。如果对侦查机关没有限制,则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所提倡的司法公正也得不到实现。

3、“毒树之果”原则的代价

“毒树之果”原则是个程序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许多诉讼规则都是在相互冲突的不同价值进行权衡的基础上进行取舍的,“毒树之果”原则也是如此。通过“毒树”所获得的“果实”可能是“无毒”(真实)的,但也可能是“有毒”(虚假)的。如果我们一味去追求什么“实体公正”的话,最终我们不仅牺牲了程序公正,可能连实体公正也一并损害了,真正是“得不偿失”。所以我们可以说,“毒树之果”原则肯定是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损害了实体公正,但其功过仍可相抵,即不会对司法造成损害。况且,“毒树之果”原则本身就包含有许多例外,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实国情加以增补,以求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尤其在当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完全注重所谓的“实体正义”,而忽视对与程序正义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矫枉不妨过正”,即使我们以牺牲部分实体正义为代价来换取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也是值得的。

4、“毒树之果”原则在公诉环节的构建

第一,设立证据的诉前审查制度,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必须对证据进行三性审查,尤其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即程序正当,取之合法。将法律规定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预先排除,逐渐改变现有侦查机关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作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日常审查起诉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审查侦查阶段的程序是否违法,并依据刚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决定相关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建立控方举证制度。将证据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划归公诉方,即由公诉方证明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过程是否合法。非法证据固然容易排除,但出现“毒树之果”时,如果公诉方仍然以此作为起诉的定罪证据,则应当负证明该果子可食之责。这样,既有利于巩固证据诉前审查制度的实行,又有利于真正意义上保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4]

三、结语

综上分析,我们已经迈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第一步,那么“毒树之果”这个衍生非法证据亦不遥远了。“毒树之果”原则在当前中国是有其独有的价值的,即使我们不能全盘照搬,但至少我们应该汲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如果这样,那起码我们的程序正义就会前进一大步,实体正义也会因此有了一个稳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Silverthone Lumber Co. v. U. S. , 251 U.S. 385 (1920).
2 博宽芝.违法证据的排除与防范比较研究[J],北京:外国法译评,1997(1): 13.
3 Wolf. A Survey of Expanded Exclusionary Rule , 32 Geo. Wash. L. Rev.193,216 (1963).
4 黄山.“毒树之果”理论在公诉环节的适用[J] 北京:法制与社会,2010(3下):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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