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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_定性分析-论文网

时间:2013-11-14  作者:程喜
鉴于现金为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防巡逻职能中所得,属于执行公务查获所得,事件性质与公民捡拾财物的行为性质上不完全相同,可以不适用普通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二)参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处理。

其一是追缴或者没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收缴、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其二是按无主财物处理。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没收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收缴非法财物或者追缴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边防派出所)办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其他边防部门。根据公安部授权,边防部门由于只在办理“三类六种”刑事案件上具有承办和审批职权,边防部门在此类行政处罚的审核审批上没有得到公安部授权。因此,走行政程序法律上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则该现金可能要由公安机关财务室保管,不能保证该款项返还后全部用于补贴边防部门。

以上是行政处理的两种途径,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并未到案,可以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但无法证明该现金为其偷越国境的违法所得,且涉及金额如此巨大,已经超出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的范围,如果该现金涉案也只能是涉及刑事案件,严格来说无法以任何治安案件或行政案件来定性。

(三)启动司法程序,认定“财物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是合法取得权属状况不明的财产的前置条件。部队在职务主管范围内发现财产,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中关于“无主财物”的处理程序。

无主财物处理程序如下:一是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可以是“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有关单位包括: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等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主要包括在其主管范围内发现了无主财产。本案中能够提出申请的人的范围当然包括作为现金发现人的边防部门(某边防派出所)。申请人应写出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二是管辖。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权是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便于法院了解无主财产情况,便于寻找财产的原财产所有人,便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照此方案进入民事处理程序的,公告期限较长且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公告,最终的裁决处理权仍在法院,事后可能需就财产上缴国库之后的返还、补贴与法院协调,操作起来也相对繁琐,时间较长。但法院依法律程序裁决是解决财产争议的终局性手段,法院有权力也有职责依法定性处理。

(四)参考刑法关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但目前本案基本事实要素不清,没有被害人,没有报案举报,没有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等法律环节,没有办理扣押手续,尚不能准确认定为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采用刑事“没收”“追缴”“上缴”等方式处理均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人。严格来说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处理涉案财物均需要在诉讼终结后等待法院的裁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边防部门自行处理有一定风险,有超越职权之嫌。而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实际上无法作出刑事判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查获的不易保管的被害人的物品,可以在通知被害人后,被害人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但本案财物目前无法定位为被害人财物。

以上几点将该暂收款上缴财政的法律意见,第一种方案可以由边防部门自行处理,容易产生认领争议,有一定后患与风险,第二种方案必须报公安机关审批,但处理依据比较牵强,第三种方案需要协调法院处理,并依特殊程序作出民事裁决,第四种方案完全属于特事特办,应该逐级协调报批,基于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处置并不明确,上级或者政法委都不一定能够批准。

【结论】综上所述,因本案情况特殊,法律法规本身不明确,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针对此类情况目前并没有相关制度规定,只能视情况变通处理。笔者以为从依法办事、合法合理的角度出发,采取上述第三种方案,由法院以认定无主财物处理最为妥当,实践中该查获单位也依此办理,最终将该笔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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