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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_犯罪预防-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王雁凌
保安处分制度特定的调整领域,概括地说,就是刑罚不能奏效这一特殊群体,行政命令手段失败,刑罚惩罚手段失效,只能对其采用特殊方法----保安处分。所谓刑罚不能奏效,主要是指那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社会有危险的人,如: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不到法定责任年龄而又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般违法者。他们要么无刑事责任能力,要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以刑事责任为基础的刑罚对其不能适用,只能靠保安处分的力量,或者对其收容教养,或者进行强制医疗。否则,放任自流,必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其次,保安处分应当能够适当解决法律与现实的冲突。自80年代初期以来,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严打一个接一个,但却没有起到人们所期望的作用,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一些具有保安处分基本精神的保安措施大量散落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已实行多年:如劳动教养制度、强制留场就业制度、工读教育制度等等。放眼望去,这些制度漏洞百出: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太多地依赖政策运作,有的甚至没有立法;司法化不足,几乎所有的保安措施都由行政机关运用,从而无法避免这些措施在实际运用中的擅断现象,负面影响极大;程序化不足,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的保安措施在立法上多为实体性规定,少有程序性的规定,当事人在权利遭受侵犯时无法实现“程序救济”;监督机制极差。现有的保安措施,除了劳动教养在立法上规定了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之外,其余的都缺乏监督机制,由行政机关一手操办等等。这些制度虽因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发生了很多问题,而保安处分制度的设立应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盘考虑,较好地解决这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保安处分制度的完善应当适当借鉴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保安处分制度在西方的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实践,其发展的道路也是历经了坎坷的,其中既有摧残法治、践踏人权的沉痛教训,又有预防犯罪的卓著功绩。而对于我国,在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的同时,应当抛弃陈旧的关于保安处分是资本主义产物的思想,充分地吸取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当前,保安处分制度在很多国家已发展成为相当成热和完备的制度如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都对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条件、对象、种类、程序等做了详细、严密的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全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来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制度。

四、保安处分在刑法上的种类设置

对于保安处分的类型,不同的划分方法导致了分类的不同。保安处分从性质上区分,有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和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的划分,由于本文所讨论的是保安处分的刑法化,所以一些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的种类不再此阐述,而能够写进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只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是针对触犯了刑法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感化教育和特殊保护的措施。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比较薄弱,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予处罚。如果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予以处罚,放任不顾,那么他的危险性不会因为刑罚的免除而排除,仍旧会对社会构成一种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隔离、感化和教育。在实践中应当更加注重的不是形式上的收容隔离,而是需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机构。其环境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具体需要、身份和特殊要求,确保使他们免受有害的影响和遭遇危险。感化教育所应当采取开放式管理方式,其设置应当是很少警备设施的场所,人数不应太多,以期可进行个别管教。并且,收容教养所的规模不应太大,应便于少年与其家庭的联系和接触,并与社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相融合。期限应当控制在半年至一年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这种感化教育的适用应由司法程序予以决定,一般来说,拟感化教育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少年法庭法官按照简易程序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是否对其进行感化教育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指将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无刑罚适应性的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且具有高度传染可能的性病患者、高传染度的传染病病人强制收容于一定的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的一种保安处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应该有以下三类构成:1)无刑罚适应性的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且具有高度传染可能的性病患者3)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且具有高度传染可能的传染病病人。而适用的条件则必须是主观上有人身危险性存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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