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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改后的内幕交易主体法律规制—以日、美两国立法为鉴-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张秀华,刘艳华
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在《证券法》中并无规定。其他一些法律如《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保密的义务,对其他高级职员的助理工作者是否也有忠实、保守秘密的义务并无规定。如打字员、秘书等,由于工作特殊,能够获得公司的机密。如果没有忠实义务的约束,他们很可能直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即便不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内幕信息的不当披露也很难避免。因此,对公司忠实、保密义务,应该延及其周围的相关人员。这样就会加大这些工作人员的尽职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

(二)从主体的行为要件上看,我国法律规制不够严谨、客观

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要件,各国也有所不同。从美国的证券立法上看,包括行为人获悉公司内幕信息,并利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获悉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行为人获悉公司内幕信息,以及短线交易行为。如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规定的公司的主要受益股东、董事或者官员在6个月的任何时间内购买和出售该发行人股票的行为。日本是受美国这种立法影响的国家,现行的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一是公司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有关证券的买卖;二是收购要约人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有关收购要约信息买卖证券,三是短线交易行为,即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不得就其在该公司之股份,于买进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卖出,或卖出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买进。依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和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70条的规定,我国内幕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而使其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三是内幕人员根据内幕信息对于他人买卖证券提出倾向性意见;四是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也就是说在我国非内幕人员构成违法犯罪,只有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条件成就时才能构成,那些因为偶然的原因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清洁工或电迅工作人员偶然听到内幕消息之对话,或其他无关人员在废纸篓或废品收购站中无意拾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不应当构成违法。而仅就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原因来讲,利用自己偶然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同样也会侵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日、美立法并未使用“非法”一词来限定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这样

(三)从主体的法律责任看,我国的法律规制相对薄弱

我们先看一下美国,他在加强对证券内幕违法犯罪的管理上,已形成了一个比较严谨、比较系统的法律管理网。国家设立了专门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隶属总统,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1984年、1988年美国国会关于内幕交易的两个法案对《证券交易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和补充,明确界定了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与处罚;法人企业从事内幕交易,也要承担责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内部情报为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机构作为直接违法者承担责任。在民事处罚上,可以在其它补偿之外,判处内幕交易炸法所得三倍以上的民事罚款。在刑事处罚上,对故意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员,可判处10年刑事监禁。对于累犯或者犯数罪进行并罚时,罚金和监禁时间均可提高。

而日本的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日本《证券法》157条1款,就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问题,提出禁止进行“不正当手段、计划或采用违规技巧”。违反者要科以与行情操纵同样的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法人处3亿元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符合这种规定所讲的“不正当手段”。第157条规定几乎同美国内幕交易SEC规则10-b5相同,这被认为有相当的合理性。1988年日本制定了内幕交易规制办法,他新设立的190条2、3款详细规制了定义、明确了刑事处罚对象。在处罚上规定了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多年来,我国《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薄弱,仅有一个条文,且仅简单地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183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证券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外乎是对刑法规定所作的衔接而已,具体的刑事责任则体现在《刑法》第180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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