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诉权说的理由还有就是随着诉权成立与否问题被主要作为诉讼要件论加以议论,逐渐使诉权论失去了讨论的意义。
(四)各种诉权学说小结
各种诉权学说产生的分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权的公、私法属性。除了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属于私权外,抽象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都认为诉权是指向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公权;至于二元诉权说,有的学者认为起诉权为公法上的权利,而胜诉权则是私法上的权利,因此诉权是一种公私法相结合的权利。第二,诉权为公民一般地享有,还是为具体纠纷中的涉及人,抑或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抽象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而私法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则认为诉权是具体纠纷中的涉及人所享有的,诉讼内诉权说认为诉权为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第三,在一起具体的诉讼当中诉权是为原告独有,还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抽象诉权说认为诉权为双方享有,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请求权也认为双方均享有诉权;私法诉权说主张的诉权则只能为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即原告享有;按照二元诉权说的逻辑,诉权也只能是由原告一方享有。第四,在是否对诉权内容进行了阶段性(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划分方面也有区别。抽象诉权说和私法诉权说没有进行这种划分;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虽然侧重于强调诉权的胜诉权性质,但其区分了起诉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实际上也就对诉权的内容进行了阶段性的区分;纠纷解决请求权说承继了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诉讼要件论,因此实际上也作出了区分;二元诉权说则明确地将诉权划分为起诉权和胜诉权。第五,对于审判阶段“胜诉权”的性质存在着争论。权利保护请求权和二元诉权说都认为原告具有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其的判决,获得实体上请求满足的权利;而纠纷解决请求说则明确否认原告具有这种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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