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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正义:环境保护中市场机制的非正义及其法律应对

时间:2012-04-17  作者:王慧
当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存在诸多局限,比如法定的披露信息经常出现不完整、不准确、或者甚至存在误导的情况,公众有时难以获知信息的存在,有时低估相关的环境信息论文怎么写。在这种情况下,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实现推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正义的目标。但是,相对于缺乏信息披露的市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还是有助于低收入群体获知相关信息、评估相关信息、理解相关信息并以能够保护环境和健康的方式来使用信息。总之,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纠正低收入群体因缺乏污染导致的环境和健康信息而出现的市场机制失灵。

(三)财政资助制度

低收入群体有时之所以无法获得市场机制带来的好处,是因为低收入群体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参与市场机制。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与市场机制的权益,政府可以向这些低收入群体财政资助,从而帮助低收入群体参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缺乏政府的财政资助,低收入群体无法雇佣专家来评估市场机制给其带来的环境和健康影响,比如无法评估排污权交易制度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财政资源的缺乏不仅使得低收入群体无法确定市场机制的环境影响情况,而且在市场机制的参与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推动低收入群体积极参与市场机制的谈判,政府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帮助低收入群体克服财政困难。首先,政府应该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便低收入群体能够理解市场机制潜在的环境和健康影响。其次,政府应该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低收入群体参与市场机制的运行,进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命令控制措施

虽然低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污染损害归因于很多因素,但是学者一直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环境法规并未要求环境管理者考虑其决策带来的分配影响。为了防止市场机制给低收入群体带来过多的环境污染,在市场机制中应该保留必要的命令控制措施,比如应该要求环境管理者考虑其决策对低收入群体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市场机制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过大,立法应该明文禁止那些对低收入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政府行为。

(五)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是公众影响政府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一般要求,那些可能导致环境损害和健康损害的环境开发项目在实施前应该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可以使得低收入群体在政府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律论文,因为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表达自己想法的渠道,并防止那些影响低收入群体的市场机制在缺乏低收入群体参与的情况下悄然实施。

(六)广泛的司法救济制度

公众参与、信息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制度可以使得低收入群体在环境决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防止政府采取哪些对低收入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市场机制。但是,一旦影响低收入群体利益的环境开发项目开始实施,那么广泛的司法救济能够帮助低收入群体争取到自己的环境正义。便利的环境司法救济通常依赖于“公益诉讼”(citizen suit)条款,这些条款明确授权公众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这些法规的实施。只要开发项目已对原告构成或者将要构成实质损害,原告寻求救济会根除这一损害,那么原告就具有起诉资格。此外,诸多法律授权法院将律师费判由胜诉一方(prevailing party)承担,这就从资金角度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而且集团诉讼条款使得公众能以最低的成本进行诉讼行为。总之,“公益诉讼”条款通常是一国环境法的核心内容。[14]

(七)环境权制度

一国如果承认宪法上的环境权,那么低收入群体的权利会获得更大的保障。第一,理论上讲,宪法上的清洁环境权禁止所有对低收入社区构成负面影响的环境开发行为。包括澳大利亚、瑞典、荷兰、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已承认了这种类型的宪法“权利”。第二,一旦作为低收入群体的原告起诉政府,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平等保护或者正当程序保护,那么法院根据宪法上的环境权条款对政府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第三,当事人除了基于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和其它现存的起诉理由之外获得了另外一个起诉理由,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损害环境的行为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伤害。[8]当然,环境权条款有时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困境。[15]但是,即便环境权并未成为宪法上的权利,但是它是环境正义运动中的重要斗争手段。

此外,包括斯德哥尔摩宣言、海牙宣言和里约宣言在内的诸多国际宣言也承认了公民的健康环境权论文怎么写。国际人权公约也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解决环境损害,因为人权的损害和环境恶化通常息息相关。[16]《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ICESC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欧洲人权公约》均被用来保护低收入群体免遭负面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尽管上述公约没有明确保护公众的清洁环境权,但是它们经常保护公众获得信息、参与环境政策和言论自由等权利。因此,它们使得公众可以借此挑战那些影响其人身健康的行为。[17]遗憾的是人权公约的实现面临诸多障碍。第一法律论文,这些公约仅仅约束国家,而无法约束个人。因此,个人享有有限的司法救济权。第二,这些公约仅仅约束那些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的国家。第三,低收入群体要想凭借这些公约挑战环境损害行为必须证明环境损害行为违反公约所保护的诸如生命权之类权利。第四,在诸多人权公约中,有关起诉资格的规定限制了公众的司法救济权。[8]但是,当其它国际或国内立法缺乏强有力的环境保障条款时,国际人权公约可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网,人权公约所创设的各项权利能够对环境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

结语

在环境法规制模式大变革的背景下,很显然市场机制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必将繁荣发展。然而,在市场机制下,低收入群体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从富人或者污染者那里购买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水等环境要素。此外,由于搭便车和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妨碍低收入群体参与市场机制的运作。所以,市场机制通常会加剧本已存在于低收入群体中的环境非正义。[⑥]

为了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环境利益不因市场机制的引入而受损,政府应该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及时、便利地获得市场机制涉及的环境信息,政府应该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财政资助,政府应该确保低收入群体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有关市场机制的决策,政府应该禁止那些必将恶化低收入群体环境利益和健康利益的市场机制,政府应该确保低收入群体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政府应该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环境权。政府只有针对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失灵针对相应的应对之策,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改革才能实现经济和公平双赢,即不仅难以符合经济“效率”标准而且违背环境正义观念。


参考文献:
[1]斯图尔特.环境法的改革[J].曹明德、王慧译.京师法律评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慧.我国环境税研究的缺陷[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4).
[3]卢周来:中国改革的新政治经济学[J].读书,2009(5).
[4]E.Donald Elliott, EnvironmentalTQM: Anatomy of a Pollution Control Program that Works!, 92 Mich. L. Rev.1840 (1994).
[5]Stephen M. Johnson.以市场为基础的环保改革是否加剧了环境非正义? [J].王慧、秦勇译.环境经济,2009(6).
[6]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nvironmentalJustice Through Pollution Prevention Grant Program (1998).
[7]David M. Driesen, The Societal Cost of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Beyond Administrative Cost-Benefit Analysis, 24Ecology L.Q. 545 (1997).
[8]Stephen M. Johnson:Economicsv Equity II: The European Experience, 58 Wash. & Lee L. Rev. 417 (2001)
[9][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
[10]张怡、王慧.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J].税务与经济,2007(4).
[11]Michael B. Gerard, Demons and Angelsin Hazardous Waste Regulation: Are Justice, Efficiency and DemocracyReconcilable?, 92 Nw. U. L. Rev. 706 (1998).
[12]Bradley C. Karkkainen, Information as EnvironmentalRegulation: TRI and Performance Benchmarking, Precursor to a New Paradigm?, 89Geo. L. J. 257.
[13]Gary D. Bass & Alair MacLean, Enhancing the Public'sRight-to-Know About Environmental Issues, 4 Vill. Envtl. L.J. 287 (1993).
[14]Stephen M. Johnson, Private Plaintiffs, PublicRights: Article II and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 49 U. Kan. L. Rev. 383,384-385 (2001) .
[15]J.B. Ruhl, The Metrics Of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nd Why Propos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AmendmentsDon't Measure Up, 74 Notre Dame L. Rev. 245, 252 (1999).
[16]Caroline Dommen, Claiming Environmental Rights: Some Possibilities Offered by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11 Geo. Int'l Envtl. L. Rev. 1, 3(1998).
[17]Francois Jarvis & Anne Sherlock,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24 Eur. L. Rev.HR/15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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