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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回应:民国广东地区的民间法律生态_离婚

时间:2012-04-17  作者:佚名

我们再以女子继承财产权为例进一步说明之。

清末以降,要求给予女子掌握财产之权利便一直是妇女运动和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男女平权的条文并未写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五四运动带动妇女解放出现新气象,终于在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将男女在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和社会上之平等列入国民党政纲。在开风起之先的上海,富裕之家的女儿争取家产继承权的案件不胜枚举,其中尤以盛宣怀子女的遗产分配官司最具轰动效应。但是,在一般小市民中,在小城镇居民中,她们并无巨额的家产可以继承,甚至,她们能继承的,仅仅是半间屋或数百元钱,那么,她们对法律赋予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又是怎样的态度呢?下面这则问答也许能回答这一问题。

问:女子对于父母遗产有无继承权?缘妹等有兄弟三人,先祖遗下屋业一间,民国十年两兄将此屋业按与别人,而弟实不知也。其时若乔尚未出阁,如编现未嫁人。妹等闻说新颁法例,女子对于父母遗产无论已嫁未嫁,均享有继承权,未悉确否?果尔,则妹等对于祖父遗下屋业,有无享受继承权?此屋已由两兄按与别人,若债权人请求官厅封抵债务,妹等应以何法保护?乞示知。(陈若乔、陈如编)

答:根据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议决案,及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中央政治会议第一八一次会议关于女子继承财产立法权新解释,无论已嫁未嫁之妇女离婚,均有继承财产权,并能追溯既往。虽已分析者,得请求重新分析,但以本法细则施行后六个月内为之方有效。至两兄抵押产财,弟既未知,可以“共有财产不得由共有中之一人或数人私擅处分”为理由,请求确认其抵押为无效。(黎浩潮)[11]

该问答刊载于1929年9月21日,由两姐妹提出,适值《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12]公布后一月。而细则制定的依据则是上述问答中黎浩潮律师所提及的1926年国民党二大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和中央政治会议第181次会议关于女子继承权之新解释。民国十年此屋就被两兄长抵押给别人,其时陈氏姐妹均未出嫁,女子继承权亦尚未确立。及至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妇女运动议决案,其中一项即是“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针对各地法院和舆论界关于已嫁女子有无财产继承权的疑问,1927年5月,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在致湖北省司法厅的解释中肯定了已嫁女子有财产继承权。[13]但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在解释上仅以未婚女子为限,最高法院1928年第47号解释令云:“女子继承财产,系指未出嫁女子而言,不问有无胞兄弟,应认为有同等继承权,出嫁女子则不得主张。”[14]类似的表述多次在解释令中被强调。直到1929年4月,司法院召开解释法令会议,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女子继承财产之解释应重新编定,这样才有了181次中政会议决无论已嫁未嫁女子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财产权,且可追溯至国民党二大关于妇女运动议决案通令各省到达之日。[15]陈氏姐妹所称“新颁法例”,即是指该项新解释。陈氏姐妹从何渠道得知该项新法令,我们不得而知,但她们能意识到运用新法令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将自己的疑惑诉诸“法律问答”,这的确是弱女子发出的时代强音。律师的回答一般都比较简短,但是在这则问答中,黎浩潮律师却详尽地解释了已嫁女子依何法律取得财产继承权,也许是律师的职业敏感性使黎律师意识到,在《施行细则》出台后,类似问题会层出不穷,故有必要做出详细解释论文提纲怎么写。在关涉继承问题的15个问答中,3~5月刊登的3个问答都是关于男子继承权的,而自6月开始,所有关于继承问题的都是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咨询,其中大部分又是关于追溯既往的疑问。如陈富有在8月4日、10月5日两次与黎律师“对话”后,终于明晰了“已嫁女子追溯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效力。10月5日的回答,黎律师依据的就是1929年8月19日公布实施的《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

下面这则问答与继承顺序相关:

妹不幸父兄俱丧,惟母嫂是依。对于承继权固然应享,但是日后倘家嫂仍想以堂弟为承继,而妹尚可和她抵抗否?恳答示以下数点,则获益多矣:(一)家嫂偏执以堂弟为承继,应怎样对待她?(二)族中亦习旧俗以堂弟为承继,应怎么样辩论呢?(三)从这样看来,对于法律上妹之堂弟离婚,仍得享受承继权么?(四)倘妹承继以后,生得儿女姓那一姓呢(从妹夫姓抑从妹姓)?黛珠问。

(一)尊嫂以堂弟为继子,依顺序不合,不能承继。惟若以你之堂弟承继令堂,则合法,不能告争。(二)族中习惯不能一概以为标准。(三)与(一)(二)款同。(四)女子可以承继财产,不能承继宗祧,你之子应从夫姓。(倪世清答)[16]

这是1929年的最后一则法律问答。我们从黛珠的发问中可以屡析出如下信息:一、她已认识到自己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对女子有无宗祧继承权尚不明白;二、她想知道如何以法律手段对抗家嫂剥夺她的继承权的行为;三、她认为家嫂之堂弟无权跟她争夺继承权,但尚不知有何法律根据;四、她想弄清楚家族习惯的合法性,或者说是在法律和习惯之间何者为大;五、她尚不明白她的堂弟在法律上能否继承她父亲的遗产。这些都表明黛珠急欲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继承权。惜乎倪世清律师的回答颇为简略,且没有援引法律条文以为证,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解读出倪律师对这些问题的意见,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点:一、财产之继承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继承顺序;二、法律与习惯,法律具有优先性,法律无规定者方依习惯;三、女子继承权,只享有财产继承之权利,尚不能继承宗祧。

囿于篇幅,本文仅对民众重点关注的婚姻和继承问题做了论析。尽管有部分问题可能是由人代笔撰写的,尽管有部分问题是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甚至法律素养较高的人的提出的,但这些问题不是空穴来风,一定是民间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的困惑着民众的问题。并且,大部分问题都是老百姓就与其直接或简介相关的疑惑而向报社投函的。这些问题是在剧烈变动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是时代的脉络在民间社会的延伸,是底层民众的真实声音。在他们的意识里,铁面无私的青天大老爷开始被不讲人情的法律取代,他们开始认识到,尽管法律没有人情味,但只要依着法律的道儿来,则不会求诉无门,并且还能获得法律的庇护。底层民众的要求,直白且实在;底层民众的声音,微弱却无法忽视。

Express and Response:FolkLaw Ecology in Guangdong Republic China

——Center on 'ask and Answer on Law' ofGuangzhou minguo ribao

Xu Feng

(Guizho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GuiyangGuizhou 550002)

Abstract:'Ask and Answer on Law' ofGuangzhou minguo ribao truly recorded the bottom populace's voice about theirbenifits.These problems concerns on marriage,inheritance,commerce and soon.Through this method,populace's appeal could be exprssed, and acceptpopularizing law education.

Key word:Ask andAnswer on Law Folk Law Ecology DivorceBigamy Women's property inheritance

许峰(1982—),男,湖南汨罗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人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①]章育良:《<申报>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章育良,陈建新:《<申报>与西方法文化传播(1895-1899 )》,《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3期;陈建新:《<申报>与西方法文化传播(1906-1911)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赵晓耕,崔锐:《从<申报>看清末传媒对法制进步的影响》,《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蔡永明:《论清末的刑讯制度改革——以1905- 1911年<申报>、<大公报>为中心的考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②] 《广州民国日报》于1923年6月创刊离婚,最初由国民党人吴荣新等集股。国共合作后,随着广东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该报业务大增,该报获得较为成熟的发展。1924年7月15日,国民党广州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接办了该报。同年10月27日,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接收该报。自是,该报成为国民党中央之机关报。1926年10月,国民政府迁到武汉,该报又为国民党广州市特别执行委员会宣传部接管,成为市党部机关报。此后,随着国民党内部的派系斗争,该报成为广东主宰者的宣传工具,先后为李济深、张发奎、陈济棠等人控制。1936年陈济棠下野,该报为南京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接收,并于1936年12月31日停刊。在《广州民国日报》发行期间,一方面,其作为国民党的机关刊物,有影响力非凡的政党支持,并且,在派系的纷争中不同的政治势力都把其作为宣传的工具,这就使《广州民国日报》获得了坚实的后盾支持,从而维持了稳定的发行量和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广州民国日报》素以“消息翔实快捷丰富”著称,报纸质量较高,且与同时期其他报纸相比较篇幅较大,1926年2月即“每日出纸三大张,已为广州报纸之冠”。到30年代初期,日出纸四大张,日发行量达到1.2万份,成为当时广州地区屈指可数的大报纸之一论文提纲怎么写。(张靖瑶:《20世纪20、30年代广州社会文化状况研究——以<广州民国日报>文化类广告为中心的考察》,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7-8页)

[③] 笔者统计的方法是:原则上以一问一答算作一则,但有的读者在一个问题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小问题,如果这些小问题都是关于同一主题的,则视作一则问答,反之则依问题之多少视为几则问答。另外,一个问题由2个律师回答的,亦视作一则问答,这种情形仅出现一次。

[④]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20日,第12版。

[⑤]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5月26日,第12版。

[⑥]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5月8日,第12版。

[⑦]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1日,第12版。

[⑧] 《广州民国日报》离婚,1929年5月6日,第12版。

[⑨]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259条,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72页。

[⑩]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254条,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71页。

[11]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21日,第12版。

[12] 该细则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26卷第17号,1929年9月10日,第124页。

[13] 潘震亚:《女子继承权的起源和经过》,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民商法律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14] 《最高法院解释法律文件》(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74页。

[15] 《申报》,1929年5月16日,第4版。国民党中执委宣传部主办的《中央周报》将此项议决案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此案以本党立场言,为实行政纲;以社会之观点言,则宗法社会之旧制根本破产;依宗法思想而发生之法律及道德,亦完全动摇,实为一大震动也。”(《中央周报》,第50期,1929年5月20日,第4页)

[16]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30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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