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迅速兴起,碳金融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本文在介绍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之后从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以及碳金融工具三个方面出发,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现状并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的经验进行碳金融创新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信用,碳金融
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2005年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同时,又引入了三种灵活市场机制,协助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降低减排成本。正是这三种灵活机制使碳排放权成立一种稀缺产品,创造出了碳信用,为碳排放权能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任意交易创造了基础条件。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额呈几何倍数增长,据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将达到3.5万亿,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京都议定书》引入的三种灵活机制是分别是,国际排放交易(I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Jiont E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可以得到一定的碳排放配额AAUs(AssignedAmount Units,分配数量单位)。若在减排承诺期间内,某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超出了许可量,则需要从拥有节余排放量的发达国家那里购买一定排放量来抵消自身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国际排放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以现货交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分别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发达国家或其国内的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于另外两类国家内的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项目,而接受投资的国家则将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出售给投资方,以获得项目在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可以看出,这两类碳交易对交易双方来说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可以使发达国家以更低的成本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任务。二是使经济转轨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获得节能减排项目在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走上一条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是种“双赢”的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市场,从交易主体双方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都是发达国家碳信用,属于发达国家之间互助履行减排承诺的交易。主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主要包括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其他的义务减排。[2]
由于在配额型交易市场中对碳排放量采取总量限制,这种机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没有总量限制的减排项目自身所产生的利益激励更为严格。因此,配额市场的交易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交易规模也远远大于项目型交易市场。如表:
表一2005―2009年谈交易量和交易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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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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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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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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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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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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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M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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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 (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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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M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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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
(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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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M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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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
(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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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M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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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
(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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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M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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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
(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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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型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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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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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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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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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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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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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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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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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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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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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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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型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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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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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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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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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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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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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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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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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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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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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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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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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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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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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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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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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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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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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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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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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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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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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the world bank group.“state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2010”
由上表可知,配额型交易市场交易量占全球碳市场总额的70.7%,交易额更是占到了78.7%,成为整个碳交易市场的主导。这两类市场的发展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碳金融市场也逐渐发展起来。
二、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情况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碳金融从制度法规、交易市场到市场参与主体、金融中介等均已经初步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其碳金融发展主要是源于市场驱动,即在政府设定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下,企业、商业银行和机构投资者等交易主体从自己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参与碳金融市场论文发表。总体来讲,西方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碳金融市场交易活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共29个国家,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有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在内的8个交易中心。根据世界银行出版的《碳市场现状与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05年欧盟碳市场交易量达3.21亿吨,碳交易金额为79亿美元;2006年欧盟碳市场交易量上升为11亿吨,交易金额为243亿美元;2007年欧盟碳市场交易量达到了20.6亿吨,碳交易金额为500亿美元;即使是金融危机爆发初期,尽管碳信用价格走低,但交易并未停滞,反而更加活跃,交易量上升,总的市场规模仍在扩大。如图:
图一EUA2005.01――2010.04走势

数据来源:2010中国碳信用市场投资报告
虽然从2008年7月起EUA的价格一路下跌,但交易量却有了明显增长,碳金融交易市场活跃度并没有受金融危机的明显影响。
2、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广泛。交易主体既包括公共部门的参与者如多边银行,国家政府,和政府级企业协会,也包括私营部门的参与者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碳基金,遵约的企业参与者,私人企业,碳交易所和一些投机商。世界银行(WBG),国际金融公司(IFC),欧洲投资银行(EIB)等多边银行很早就致力于发展碳基金,提倡碳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政府部门分别采用直接购买或间接采购的方式参与进碳交易市场中,同时还协助制定交易制度和搭建交易平台。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机构通常是担当着企业碳交易的中介机构,随着碳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也逐渐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参与碳金融的投融资,以及交易结算业务,同时还担负着开发新的碳金融产品的重任。各类投机商则纷纷成立各种对冲基金以开发碳金融领域的商机。私人企业则完全基于市场利益得驱动,为了获取更多得碳排放权或者出售富余碳排放权自愿加入到这个市场。此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了8家碳排放权交易所,美国建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后来又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以及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广泛的参与主体使得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为发达国家得低碳经济发展凑集了大量资金,有力的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3、碳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EAU、联合履行机下的ERU、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等都属于碳信用范畴,并且都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征,在发达国家得碳金融市场上被广泛采用。从产品形态来看,EAU更多地表现出期货期权合约的特征,CER则更具有远期合约的特性。除此之外,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05年4月开始了EUA的期货交易,2006年开始了EUA的期权交易。2008年又发行了基于CER的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并且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在逐年扩大。这些碳信用以及基于各种碳信用的期货、期权合约等碳金融交易工具大大活跃了碳金融市场碳信用,满足不同的投资者和企业的需要。如图:
图二ICE 2008.09――2010.10的EUA/CER 期货、期权交易量

资料来源:ICE monthly utility report
三、我国的碳金融现状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主要参与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碳减排量最大的供应国,份额占全球的52.92%,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如图三所示,截止到2010年12月,在联合国共成功注册了2,585个CDM项目,中国为1077个占其中的41.66%;全球项目的预计年减排量为404,330,985吨,中国为250,034,954吨占61.84%。巨大的碳信用资源吸引了大量的买家到中国采购,早期以日本买家为主,目前则是欧洲买家占据多数。
图三已注册的项目分布

资料来源:UNFCCC
我国又进一步作出承诺,到2020年达到单位GDP的CO2排放比较之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将会有大批的CDM项目被陆续的开发出来,进一步来说,建立在CDM项目上的碳金融市场和碳金融产品也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全国各地都纷纷建立起排放权交易市场,如北京环境交易所,与欧洲BlueNext环境交易所签署战略协议,使在北京挂牌的项目同时在BlueNext市场上发布,直接面向全球公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作为人民银行碳金融试点平台,有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参股,并借鉴芝加哥资源限额交易模式运作;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在世博会期间通过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平抑了750万吨的CO2排放量;另外,还有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所纷纷进入碳排放权交易中来,带动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也都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如最早开始实践碳金融业务的兴业银行,06年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率先在国内推出“能效贷款”,创造性的引入了IFC贷款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并于2008年加入《赤道法则》;民生银行则开发出以CDM机制项目中获得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支持节能减排项目;浦发银行在国内首先涉足CDM财务顾问,和国际专业机构一起为国内减排项目提供CDM的开发、交易以及管理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农行总行还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与节能减排企业达成CDM合作意向;中国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还还分别推出了与二氧化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和基金。
总体看来,我国近年来在碳金融领域发展速度很快。各地环境交易所纷纷建立,金融机构也开始研究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碳金融产品,使得碳金融市场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我们仍能看到国内很多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还是不够深刻,对碳金融的操作模式,交易规则,风险管理以及碳金融产品的价值不够了解。除了少数商业银行简单的参与了附加值较低的碳交易环节外,其他金融机构很少涉及碳金融市场。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我国还没有直接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对接的中介服务,碳排放权交易往往由国外中介机构或投资基金牵头达成,使我国企业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丰厚的利润。对于各地建立的环境交易平台,主要业务也往往局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和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交易所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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